给予外国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问题中国2002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后赋予了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资格,但也导致抢注问题突出。为抑制抢注行为,2007年3月商标局发布的《自然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常见问题》,对中国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设置了限制要求,可是国外的公司或者个人在中国申请申请注册商标,不受此限制。(2007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自然人办理注册商标申请常见问题》的通告,对以自然人名义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等申请事宜提出了新的要求。该文件要求以自然人名义办理注册商标等申请事宜,还需提交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件)该文件的出台因导致外国的自然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享受超国民待遇而备受争议,被批评为违反国民待遇。(批评者一般都认为这一做法这就等于又回到了以前的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人享受不平等待遇的状态。此种观点可见曹新伟.从审查实务看我国商标法的修改完善[J].中华商标,2007(06):4.谢冬伟.注册商标申请的主体资格[J].中华商标,2006(12):44~48.实际上,包含美国蓝哈姆法在内的许多国家法律都规定自然人能够申请注册商标,并且很少见到有国家明确排除某一部分自然人申请商标的权利,这与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也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尽管目前对自然人资格进行限制的做法并不抵触TRIPS协定义务,可是不宜通过限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权利的做法制止不具有使用意图而而以牟利为目的的不当申请行为。实际上,各国商标法中已经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保证商标注册申请的有效性,减少垃圾商标,制止恶意申请行为,如在申请时要求申请人已经使用有关商标或者具有使用的意图、对恶意申请商标的驳回或撤销、对申请注册后不使用商标的撤销等等。这些制度或者从商标应当使用这一本质属性作出要求,或者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出发,因而是公平合理的,中国更应当积极利用此类制度。)可是,这一规定并不抵触TRIPS协定国民待遇义务。由于根据TRIPS协定第三条规定,国民待遇要求“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这就代表着容许成员对外国国民提供超出本国国民待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