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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与其他申请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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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显著性与其他申请注册要件之间的关系(3)

欧盟法院在非常有名的Ralfsieckmann案中认为,书写表述能够采用图形、线条或字符,为了个标志能够作为商标册,书写表述必须清楚、准确、自洽、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对书写表述的这种要求也被称为“Sieckmann标准”。在该案中Sieckmann想在德国将桂皮的香味进行申请注册,在申请时提交了文字表述和装有该香气的样本瓶,并试图用化学分子式来表述该商标。欧盟法院指出,仅仅用文字表述是不够的,由于它不够准确。提交香气的样本,它不符合书写表述之要求,并且不符合足够的持久性和稳定性之要求,而化学分子弋则没有达到便于理解、清楚、准确的足够程度。然而,欧盟去院没有指出气味商标能够被接受的表述方式。因此,在欧洲尽管承认气味能够作为注册商标,但事实上气味商标大多不可能申请注册成功。Sieckmann案尽管针对的是气味商标,但其提出的书写表述必须清楚、准确、自洽、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和客观之“Sieckmann标准”,却被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商标。该案对“易于理解”作了一定的解释,认为假如表述仅仅少数人或小部分群体能够理解,如用化学分子式表述,那么没有达到明白易懂的足够程度。但对其他要求,则没有作具体解释对它们的解释以及怎样在各种类型的商标中运用,则是在以后的案件中逐渐形成的。一般而言,对于大多数传统商标而言,书写表述能够采取直接的方式,如文字商标能够用文字表述,图形商标或者文字与图形结合的商标能够用图片表述,这些方式足以满足Dieckman标准。可是对音响商标、立体商标、颜色商标、气味商标、味觉商标等非传统商标而言,传统的表述方式不能满足Sieckmann标准。例如,对立体商标而言,仅仅用文字表述是不够的,由于它不能准确地传达该商标。曾经有1个人在申请商标时,对商标作了这种描述商标由一块口香糖粘在一根棍子上构成,申请使用于非药用糖果店。”结果被商标审查机关驳回,其主要理由是没有人能够从该表述中知道这个商标具体是什么样子,从而不能清楚地界定该商标的权利范围,由于“口香糖”、“木棍”能够被解释得非常宽泛,因此该表述覆盖了无数个不同的商标形象。对于颜色商标而言,尽管它们在事实上起着重要的识别作用,但长期以来都不能被申请申请注册其主要原因是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不能在商标指定的公开刊物上复制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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