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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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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一、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异议撤销评审程序如下:(1)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副本。(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必须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3)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5)当事人必须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6)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必须,能够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7)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8)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缺席评审。(9)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能够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二、申请注册商标撤销救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申请注册商标,撤销理由仅及于部分指定商品的,撤销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原《注册商标证》作废;撤销该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注册商标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对商标局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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