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认定驰名商标考虑的因素,驰名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提供以下资料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资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资料,如该商标使用、申请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资料。该商标为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5年的资料。该商标为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申请注册时间不少于3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5年的资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资料,如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资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资料,包含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资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资料,包含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3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资料。上述所称“3年”、“5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以前的3年、5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以前的3年、5年。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