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运用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大家庭中,“希望在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的基础上,为了相互的利益,在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了解和合作方面作出贡献”而缔结的公约、协定和条约。在第1个国际公约缔结后的100多年中,人类社会出现了各式各样激动人心的挑战知识产权领域内的问题日趋复杂化,其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数以千计的增加。因此,1个国际条约不可能包罗万象地去解决所有发生的问题,自1883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后,1886年又诞生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随后又出现了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注册商标条约(1973年);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以及国际申请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67年);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1973年);保护奥林匹克徽章内罗毕条约(1981年)等等。随着时间的迁移,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也慢慢地发生了转变,由最初的互换、单方面承担保护过渡到了国际双边与多边条约来实现。条约有全球性的,也有区域、地区性的,也有仅几个国家缔结的条约。尽管条款各有不同,具体写法也有差异,但其共同的特点是促使国际贸易的环境从多极化向一体化发展,扫除人为的贸易壁垒,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以达到世界经济繁荣。贯穿于国际条约中的法规、法则,一旦由各国所签订,便成了国家间和政府间的条约,其法律法规每个签约国都受到了约束,各国政府不能把它排斥在外。我们前面提到的诸多国际公约协议都已经处于国际法之内,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支柱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