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商标注销应交送《商标注销申请书》、《注册商标证》。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的,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2)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注册商标号、商标名称应与《注册商标证》保持一致,假如申请人章戳因申请注册人名义变更而致原章作废的,应以现章代替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由当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3)如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而要求注销其商标的,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7条规定:任何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证》丢失或损毁的,应由申请注册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办理撤回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商标未核准申请注册以前。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能够申请撤回《注册商标申请书》。(1)办理撤回《注册商标申请书》应交送《撤回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交送《商标代理委托书》。(2)《撤回注册商标申请书》所填申请人名义必须与原申请人名义一致申请撤回申请注册商标的原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类别的填写应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