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27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初步审定是指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审查后,商标局认为其符合《商标法》对申请注册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规定,依法做出初步同意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初步审定的商标并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仍是1个权利待定的商桥,经过3个月的公告期,在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于以最终申请注册,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公告》是商标局定期编印的官方岀版物,是将有关注册商标情况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形式。《商标公告》的内容包含: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申请注册商标公告,续展、转让、撤销、变更申请注册商标公告等。对于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的内容包含:申请人的名义和地址,商标,商品或服务以及所在类别,申请日期,商标初步审定编号;有代理人的,公布代理人名义。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目的是为已申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申请在先的申请人以及他在先权利人提供维护其权利的机会,使其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可能与其权利相冲突的已公告的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