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46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申请,不予核准。申请注册商标被撤销或注销后,原申请注册人所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不会立即退出市场,假如此时核准其他申请人申请注册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市场就会出现不同的经营者提供的带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商品,会造成消费者在购买时混淆商品的提供者。为避免此种情况特设本条。本条的规定仅限制商标局在法定期限内核准此类商标的申请注册,不禁止商标局受理此类商标的申请。
021-8034****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企业易
微信扫描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