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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中的区域性权利用尽原则(什么是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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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平行进口中的区域性权利用尽原则(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平行进口中的区域性权利用尽原则欧共体法院1974年在CEntrafarm诉Winthrop案中提出解决商标权利用尽和商品平行进口问题的原则。此案的案情主要是Winthrop集团的英国子公司和荷兰子公司都在一种药品上使用NEGRAM商标,Centrafarmm公司在英国公司低价购得NEGRAM药品,并进口到荷兰出售,Winthrop荷兰公司诉其侵犯商标权。欧共体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特别强调了“首次销售权”的重要问题,尤其要确保商标权利人能够独占使用商标首次将商品投入市场,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法院认为,欧共体共同市场并非以牺牲知识产权而建立,但通过确保商标所有人具有将首次投放市场的权利—“首次销售权”已得到足够的保护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就不应该以一成员国商标法赋予他的权利去制止他或经他同意在另1个成员国将标有相同商标的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的进1步流通,否则就会违反《罗马条约》中有关商品在欧共体市场内部自由流通和自由提供的原则。这实际上是在共同体区域范围内承认了商标权利用尽的理论,为商品的平行进口开了绿灯。在建立欧洲共同市场的大背景下,各成员国的商标权能够也只能用一次,不得以各成员国间的商标权相互独立为由要求分别行使。很显然,《一号指令》第7条第(1)款已经明确回答了首次在共同体内投放市场的商品的商标权利用尽问题。可是《一号指令》是否排斥商标权利国际用尽原则,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之一。直到1998年,Sihouette诉Hanauer一案定论,欧共体才明确拒绝采纳国际用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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