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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地名作为商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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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地名作为商标的问题

地名能否作为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原则上是禁止的,但又规定了例外情况。《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解读该条款能够发现,该规定有以下四层合义:①不得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有其他含义的,该地名能够作为商标:③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能够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④在关于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的规定实施以前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我国《商标法》禁止将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①地名往往不具有显著性,不能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不同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②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将该商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产地相混淆;③同一地区生产、经营同一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许多,假如容许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作为商标,就会限制甚至剥夺其别人使用该地名标明商品的产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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