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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模式的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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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模式的评价分析

法国是最早也是至今仍采用特别法保护地理标志商标的典型代表。作为一项工业产权,地理标志商标具有特殊性,其经济价值主要是由地理环境(包含人文因素)这种天然因素所赋予,故其专有性与其他工业产权不同。因此,假如一国历史悠久,其特定产品在世界上享有盛名,会更偏向于对地理标志商标予以特殊保护以维护其国家利益和经济利益。特别法保护模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在特别法保护模式下,地理标志商标是由国家担保的一种标记,被认为是国家财产的组成部分,由国家颁布法令规定检测的方式和程序,这是其与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根本区别。二是设定专门的地理标志商标管理机构。三是地理标志商标是特殊产品,被认为有通用性,不是公产,不受时效的限制。四是一般都对酒类产品做了例外规定,如法国葡萄酒和烈性酒目前就不适用1919年法律,而是适用1935、1949和1973年的法律,采用“经检测”的地理标志商标制度和“高品质葡萄酒”名称制度。五是明确规定任何使人产生联想原产地名称或者改变、削弱其原产地名称的知名度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总之,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强度看,特别法保护模式的保护水平当属最高。此种保护模式充分考虑了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一项特殊工业产权的特点,强调了地理标志商标的地位和作用,使保护的内容和形式清楚明了,给予原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较高权利,如对原产地名称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权,在寻求救济方面具有较强的明确性与可预见性。但此种保护模式未能顾及与商标法的协调,造成申请注册审査工作的重复和资源浪费。目前多数国家未采用特别法保护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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