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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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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巴黎公约》规定,注册商标国或者使用国的主管机关能够认定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TRIPS协议》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问题上援引了《巴黎公约》的相关规定。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巴黎公约》并无提及,《TRIPS协议》则明确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含在该成员之内由于宣传而使相关商标为公众知晓的程度。这里的“相关公众”并非指所有公众,而是指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以及制造者、经营者等相关人员。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通过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第2条第1项(b)规定,主管机关在明确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并在《解释性说明》第2.3条指出,对于某商标的了解或认识程度……没有为拟使用的方法或将获得的定量结果明确任何基准。《联合建议》采用degree这个标明范围的词,表明商标知晓度是范围,不能够固定其标准。《联合建议》第2条第2项(b)、第4条第1项(c)将degree区划为bewellknownbythepublicatlarge、wellknown、known以及特殊情况下的notwellknownorknown,认为若某商标至少为一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或只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如仅要求在给予保护的国家以外驰名的情况下,某商标即使不为国内任何相关公众所知,都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某商标被别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其区别性特征或被不正当地对其区别性特征加以利用时,该商标将获得包含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全面禁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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