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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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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提案

美国坚决反对将地理标志商标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主张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1)美国的主张得到了加拿大的支持。2)根据美国提出的TRIPS协定草案,地理标志商标应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注册商标并受到保护,3)保护方式仅限于防范消费者的混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假冒行为4)在欧共体看来,美国主张的商标保护方式存在严重不足:首先,商标保护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以申请注册或使用为前提,5)欧共体认为这会使地理标志商标保护难尽人意;其次,美国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应当以防止消费者的混淆为基本原则,6)欧共体认为,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不应当仅仅是为了防止消费者受到欺诈,将地理标志用于不具有该地理来源之产品上的行为即使没有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也往往构成寄生行为或不正当行为。此外,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澳大利亚也就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提出了一份建议草案。8)澳大利亚主张,假如商标标示某缔约国领土或领土某一部分,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非来源于该地方且可能造成公众误认或混淆的,应拒绝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或者宣告该商标无效并禁止使用。可见拒绝申请注册或宣告无效必须以造成公众误认或混淆为前提,这与欧共体主张的无条件拒绝申请注册或宣告无效不同。对于通用名称问题的安排,美国和澳大利亚的草案与欧共体、瑞士也有很大的不同。由于历史原因,许多欧洲地理标志商标在美国、澳大利亚这些新世界国家已经变成通用名称,这些地理标志商标要么与某种产品的一般特征相联络,要么已经成为日常语言中某种产品的名称。因此澳大利亚主张应通过“祖父条款”保留它们对这些通用名称的使用权,并在建议草案中提出以下情况不适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与地理标志商标或名称相同或类似之标志的权利持有人在本附件于该缔约方境内生效以前已经善意使用或申请注册该标志的。在该缔约方境内,地理标志商标或名称已经成为日常语言中相关商品的普通名称,或者与日常语言中的某个习惯用语相同。美国也要求保留对那些已成为通用名称之用语的使用权。5)按照美国的建议草案,与葡萄酒地理名称保护有关的规定仅适用于“非通用”之名称:“缔约方应当为非通用之葡萄酒原产地名称提供保护,以防止在葡萄酒地理来源方面误导公众的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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