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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通用名称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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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商标通用名称的标准

认定通用名称的标准究竟是什么?按照《510/2006号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在认定通用名称时,必须考虑各种因素,特别是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欧盟成员国和消费地区的现状,二是有关国家或共同体的法律规定。从实践来看,欧洲法院认定通用名称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含:①相关产品在获得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成员国境内和境外的生产地点;②该产品的消费状况:③该成员国境内境外消费者对该名称的认知情况;④与该产品有关之国内法现状;⑤该名称在共同体法律中的使用方式。兹分述如下:第一看产品的生产地点。根据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定义的要求,法院必须先明确特定地点与相关产品来源的关系。例如在“巴伐利亚啤酒案”中,欧洲法院认为,仅有产品地理来源与产品的声誉或特定质量之间的联络消失,导致该名称仅仅标明某种或某类产品的情况下,该名称才会变成通用名称。第二看产品的消费状况,即法院要将相关产品的市场状况、市场份额作为考量因素。例如在“Feta”案中,法院查明“Feta”奶酪的消费集中在希腊,即希腊消费了欧共体85%的“Feta”奶酪。除此之外法院还要考虑相关产品在欧盟境内的生产状况,即确认该产品是否主要在相关成员国特定地域内生产。在“Feta”案中,尽管在某些阶段丹麦和德国生产了数量可观的“Feta”奶酪,可是希腊仍是最大的生产者,因此“Feta”奶酪的生产仍集中在希腊。第三看消费者的认知情况。例如在“Feta”案中,大部分希腊消费者认为“Feta”具有地理含义,不是通用名称。“Feta”奶酪在其他成员国进行销售时通常也带有标明希腊文化传统的标签,因此这些国家消费者会将这种奶酪与希腊相联络。第四看与该产品有关的国内法现状。即欧洲法院还应考察该产品在相关成员国国内法中的状态。在“Feta”案中,欧洲法院确认,希腊政府在1988年颁布了2109/88号部长令,根据传统工艺明确了“Feta”奶酪生产地域。1994年又通过313025号部长令,对与“Fet-a”奶酪有关的所有规则进行了汇编整理。S)此外,根据希腊在20世纪70年代与奥地利签署的条约,希腊在奥地利享有对“Feta”名称的专用权。“巴伐利亚啤酒案”也存在类似情况,在20世纪60~70年代“BayrischBier”和“BayrischesBier”(即“巴伐利亚啤酒”)曾作为集体商标,还有5个双边条约涉及“BayerischesBier”这一地理名称的保护。这些立法和条约表明,不论“Feta”还是“巴伐利亚啤酒”都不是通用名称。第五要考察相关名称在共同体法律中的使用方式。例如在“Fet-a”案中,海关税则目录和共同体出口退税法律对“Feta”一词均未具体指明成员国,但欧洲法院认为这些立法和规则仅适用于海关事务,无意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范,因此对“Feta”是否为通用名称的判断不具有决定意义。除此之外,欧洲委员会曾在1985年6月对欧洲议会议员的13/85号书面询问作出答复时曾声称:“feta是指一种奶酪而非原产地名称”。对此欧洲法院认为,在作出此答复之时共同体还没有建立对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制度,而“Feta”名称在希腊也只是受到传统习惯的保护。总之,从共同体法律层面来看,“Feta”也没有变成通用名称。在上述要素中,欧洲法院特别注重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情况。例如在“Feta”案中,法院认为该名称仍保有地理含义的事实依据就是希腊以外其他欧盟成员国生产的标有“Feta”名称的奶酪大多会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提到希腊的版图、文化或者传统,因此即使这些奶酪并非希腊生产,这些成员国的消费者也认为“Feta”是一种与希腊有关的奶酪。在“帕尔马奶酪案”中,法院认为,假如“Parmesan”是个不具有地理含义的中性词,那么生产商试图通过这个词将其产品与意大利相联络的做法就缺乏合理的解释。由此可见,欧洲法院对通用名称的判定相当保守和克制,欧盟生产商要重新获得对特定名称的专有权并非难事,由于法律只要求对该名称的使用能够唤起该产品与某地方相联络的声誉即可。欧盟生产商在申请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时尽管可能遇到以通用名称为由的异议,但这些异议往往难以构成申请注册的法律障碍。)可见在欧盟境内,通用名称的认定是个十分复杂敏感的问题,某一名称是否为通用名称往往因国而异,很容易出现分歧和争执。本站在介绍“收回提案”的历史背景时也提到欧洲国家在地理标志商标通用名称问题上的历史纷争,可见这一问题由来已久。通用名称问题不是个单纯的法律或知识产权问题,而是各国产业利益分歧的表现。伴随着欧盟经济的一体化,特别是随着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地理标志商标成为农业政策的重要工具,欧洲国家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立场,包含在通用名称问题上的立场逐步走向统一。为了充分利用地理标志商标资源,欧盟对地理标志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给予倾斜和扶持,限制通用名称的认定也完全符合这一导向要求。正如欧洲法院在“巴伐利亚啤酒案”判决中所声称的,欧盟对受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受保护地理标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和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名称被第三方不正当使用,以便从该名称的声誉中获取利益,并进而防止该名称因在地理来源之外使用的普及化导致声誉消失,或者导致其作为申请注册依据的可归因于原产地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与该名称失去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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