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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商标

  
很多企业对更换商标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更换商标,希望大家能对更换商标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更换商标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更换商标

更换商标也称反向假冒,是指侵权人未经许可,在商品上用自己的商标代替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并进行市场销售的行为。《商标法》规定的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前三种均属复制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并用于产品、服务或广告中,试图将自己的产品说成是别人的产品。更换商标与上述行为的方向相反,在商品流通过程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撤下原商标换上自己或别人的商标。也就是将别人的产品说成是自己的产品。这种行为又称为“反向假冒”“产品替代”。多年前发生在北京的“枫叶”诉“鳄鱼”就是一起典型的反向假冒纠纷案。“鳄鱼”服饰的经销商将其购进的北京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商标标识,更换上“鳄鱼”商标,再行加价出售。北京服装厂因此起诉了“鳄鱼”服装经销商。乍看起来,商品反向假冒直接针对的是产品而非商标,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似有牵强之嫌。但若全面分析商标之功能、商标权之内容,就能够看到这种行为对商标权的侵害。商标作为商品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络纽带,具有标明出处、指示质量、代表信誉、广告宣传等功能。商标对经营者而言是商品和企业信誉的象征,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成为其选购的根据。一般而言,假如经营者希望商品被顾客喜爱,就必须发挥商标的宣传功能,让顾客认可商品的商标。同样,顾客也不希望买错商品,因此也必须认准商标。尽管分处在商品交换的不同方向,但经营者和顾客在防止商标的欺骗性使用上却有着共同的利益。为使商标有效和可靠发挥作用,商标专用权必须受到保护,不容许有人限制或者破坏商标的合法使用。因此,更换商标的行为,会令商标与商品分离,商标标示出处等功能被破坏。消费者因被蒙骗购买的是名不副实的商品,经营者使用商标并借此建立商标信誉从而获得利益的机会受到妨碍。从侵权行为人的角度看,以别人的商品替代自己的产品,是由于替代产品具有较好的品质,经得起消费者挑选。否则,行为人也不会选中该商品。实际当中已经发生的反向假冒商标纠纷案件中的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毫无疑问,行为人绝不会愚蠢到将自己的商标与1个劣质产品捆绑在一起,成心砸掉自己的牌子。这正好从反面说明,更换商标的行为无异于掠夺了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权利,迫使商标权人为别人作嫁衣。综上所述,更换商标的行为之因此构成侵犯商标权,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破坏了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妨碍了商标功能的实现。《商标法》将更换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律技术上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完整的法律途径。认定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必须注意:首先,侵权人是没有得到商标权人许可而更换商标的,因此未经许可是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应予排除的是自愿为别人提供产品的情况,如在定牌生产、来料加工、来样加工等贸易活动中,经营者用别人的产品树立自己的声誉。这种经营上的互利合作关系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建立的。其次,撤换商标的行为须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而尚未到达消费者。如消费者对属于自己财物上的商标标识、标牌怎样处置,都无损于别人利益,商标所有人自然无须过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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