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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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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制度的沿革

在英语国家,“版权”(copyrihgt)一词至今仍可被译为“翻版权”;用比较时髦的概念来翻译,最多也只能将其译为“复制权”的意思。因此,学者们一致承认,这种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制度就是以对印刷业的保护为开端,而后才逐步转向作品保护的。欧洲人一般将德国的古登堡(J.Guttenburg)视为活字印刷之父,并顺理成章地将其奉为版权制度的引路人。在以有限的拼音字母为组成字要素的欧洲文化背景下,活字印刷术的引入确实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使文字的印刷变得非常简单,仅需原样制作大量的拼音字母,即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一部巨著的印刷。其结果是使印刷业与出版业在欧洲出现了空前的繁荣景象,并成为一种具有极大获利性的“行业”,从而为“禁止翻版”发展成为一种法律制度打下了社会基础。15世纪末,威尼斯共和国授予印刷商J.VonSpeyer在威尼斯印刷出版的专有权,有效期为5年。这被认为是欧洲第1个由统治者正式颁布的保护翻印权的特许令。在此之后,罗马教皇于150年,法国国王于1507年,英国国王于1534年都先后为印刷出版商颁发过这种禁止别人翻印其出版之书籍的特许令。据美国版权法学家Ulmer考证,在欧洲,第1个要求享有“作者权”,对印刷商无偿占有作者的精神创作成果提出抗议的,是德宗教改革领袖马丁?路德(MartinLther)。他在1525年出版的一本题为《对印刷商的警告》的小册中,揭露某些印刷商盗用他的手稿,并指责这些印刷商的行为与拦路抢劫的强盗没什么两样。在此之后,德国艺术家杜勒(Durer)曾于1581年获得纽伦堡地方仲裁院关于保护其艺术作品不被复制的禁令。版权保护由帝王特许逐步发展成为法律的过程发端于英国。1534年,英国首先取消了图书进口的自由。与此同时,英国出版商第一次获得了皇家的特许,有权禁止外国出版物向英国进口以便垄断英国的图书市场556年,英国本国出版商印刷图书的自由也被取消。英王玛丽一世为了控制舆论而颁布了《星法院法》,批准成立了钦定的“出版商公司”(StationersCompany),并规定,一切图书在出版以前必须交该公司登记;非该公司成员无权从事印刷出版活动。违反这项法令者,将交给“星法院”惩办。从1556年到1637年这80年间,英国先后颁布由了4个《星法院法》,内容都是授予出版商公司以印刷出版的特权,以及限制图书的自由印刷。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爆发,使星法院结束了它的使命。然而,出版商公司的特权并没有随之取消。议会颁布的许可证资质代替了原有的《星法院法》,构成了这种特权的新的法律基础。英王查理二世复辟后,这种由议会颁发的许可也获得了承认。1662年,英国颂布了《许可证资质法》。该法规定,(1)凡印刷出版图书,必须在出版商公司登记并领取印刷许可证资质;(2)凡取得许可证资质者,均有权禁止别人翻印或进口有关图书。尽管该法由于当时的法律体制而未能成为稳定的法律,但确实在欧洲出版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该法毕竟不是以保护作品或者作者为核心的,因而还不能被称为“版权法”。至17世纪末,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文化产品在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要求保护作者权利的呼声也逐渐增高。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J.Locke)在其著作《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者在创作作品时支出的时间与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支出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其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品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安娜法》,即《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阶段内之权利法》,从而正式在人类法律制度史上拉开版权保护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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