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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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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学界关于驰名商标淡化的探讨虽已有二十5年,可是学者们仍各执一词,因此驰名商标淡化可谓是1个陈旧而常新的话题。具体来看,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虽已引入反淡化制度,但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未明确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认定标准。目前,我国《商标法》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均未清晰界定“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这无疑给法官造成可操作性障碍,导致同案不同判。例如,在“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超洁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原告商标与被诉商标不构成近似,而再审法院则认为两商标相同元素较多,属于近似商标,且被诉商标的使用会间接导致原告商标显著性的减弱以及商誉的损害。同样,在“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小林、尹丰荣的侵犯商标权案”中,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在淡化可能性上也发生分歧。可见,淡化行为认定标准不明确,司法审判就难以统一。其次,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不能享受反淡化保护。近些年,“酸酸乳”“中国好声音”“拉菲”“新华字典”等陆续被认定为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可是对于此类商标,我国只禁止在同类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和使用,并未给予跨类的反淡化保护,固此类蕴含较高商誉且保护力较弱的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渐渐成为“搭便车”的首选目标。然而,驰名商标的认定和跨类保护的根本因素在于商誉和影响力,并非申请注册与否,我国现行商标制度以未申请注册为由而否定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获得反淡化保护的资格未免过于厚此薄彼。再次,未完善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商标制度只规定淡化行为人“禁止使用”“撤销申请注册”被诉商标,并未要求其承担“惩罚性赔偿”以及“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除此之外,我国《商标法》规定同类侵权可能构成犯罪,但却未规定跨类侵权的淡化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不仅有轻重倒置之嫌,且会激励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发生。例如,在同类侵权案中,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便可能构成“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但由于淡化行为人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在“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阳市索菲亚集成吊顶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即使侵权人非法获利高达50万元以上,其相关责任人也无须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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