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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商标(2)

  
很多企业对品牌商标(2)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品牌商标(2),希望大家能对品牌商标(2)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品牌商标(2)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品牌商标(2)

6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的特征。从一般意义上说,显著性就是易于识别性。可是,在法律上无法正面回答什么商品具有显著性,而只能列举什么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因此,在法律上是通过否定判断,指出某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手以否定,不予申请注册,而不能指出其不显著性的商标,则应视其为具有显著性,应予以申请注册。一般而言,凡是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的;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与其他申请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等等,该商标就不具备显著性,商标局就应驳回其申请不予初步审定,更不予申请注册。7申请注册商标续展,是指对已申请注册的商标继续延长其商标权有效期限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后,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简称商标权。可是,商标权不是无限期的,而是有保护期限的,期限一过,就丧失效力,不再受法律保护。各国对商标权规定的有效期长短不一,最长的为20年,最短的为5年,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为10年。有没有办法延长其有效期限呢?有。这个办法就是注册商标续展。各国商标法都对注册商标续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能够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限仍为10年,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亦即能够连续续展。假如不按期续展,商标权就会自行消失。我国商标法还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在期满前6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续展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则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这个规定是很宽容的。个企业应珍视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绝对不应该出现忘记申请注册商标续展这样的重大失误。8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又简称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它是根据《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实施细则建立起来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申请注册体系,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并通过国际局延伸到各成员国家的申请注册方式。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具有省省力、节省开支的优点,只须提交一次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即法语,交一次费用,1年之内完成。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的注册商标机关假如在1年之内不作出驳回声明,该商标即能够在该国受到保护。国际局通过审査之日起,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为在国外申请注册开辟了新的途径,通过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即可由国际局延伸到各有关国家。但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也有其很大的局限性,即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较少,远没有覆盖全世界。到2010年9月1日共有85个成员,而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新西兰等并不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因此,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不可能在全世界各国都受到保护。9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1个从试点到逐步展开,由不规范到逐步规范由个别认定到成批认定的过程。其中,以1996年8月14日发布并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为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方式和要求是:(1)统一规定由国家商标局负责认定;(2)由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申请;(3)规定了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条件和要求;(4)认定时公开、公正并征询各方面意见;(5)认定结果应予公布。中国自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后,就开展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1989年,“同仁堂”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拉开了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展了多次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到2000年1月初,中国认定驰名商标的总数共计达153个。认定步伐逐渐加快,规模逐步扩大。从1989年到1995年,中国驰名商标共认定19个;199年次认定23个;1999年1月一次认定45个;1999年12月(2000年1月初公布)一次认定66个;2009年4月国家商标局有一次宣布认定了驰名商标390个。10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力求符合国际惯例,从严要求。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内容:(1)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范团的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为首要认定依据。(2)驰名商标必须以高品质商品或服务作为认定的基础。(3)认定驰名商标以申请注册商标为前提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以该商品在国外申请注册为重要认定条件。(5)驰名商标必须由权威机构主持和认定,这个权威机构就是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内容包含:(1)防止或驳回别人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已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2)凡有可能损害驰名注册商标人权益的,可请求工商行政机关予以制止。(3)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别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注册商标人能够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创驰名商标与实施名牌战略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络,但也有区别。驰名商标必须是名牌,但名牌不一定都是驰名商标。创驰名商标应与实施名牌战略相结合,在实施名牌战略的前提下创驰名商标;创驰名商标后,更进1步实施名牌战略,深化名牌战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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