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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商标中使用类别标题是一种风险(申请商标的类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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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商标中使用类别标题是一种风险(申请商标的类别有哪些)

2012年6月19日,法院(“法院”)在IPTranslator(C-307/10)中宣判了其期待已久的判决。该决定涉及注册商标,尤其是欧洲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怎样指定其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该判决解决了欧盟知识产权局(“IPO”)之间有关类别标题在这方面的作用的解释方面的争议。法院裁定,商标指令(2008/95/EC,该“指令”)必须被解释为包含要求对商品和服务进行鉴定有足够的清晰度和精确度以便明确商标授予的保护范围。在这方面,只要能够使用类别标题的“一般含义”,就能够使用它们。背景除了标志本身以外,标志所要指定的商品和服务是注册商标(和保护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专利代理人协会(“CIPA”)使用尼斯分类第41类的标题的一般术语来明确其在英国申请商标“IPTranslator”所涵盖的服务。UKIPO将申请解释为不仅涵盖一般字面上所指定的那种服务,并且还涵盖尼斯分类第41类内的所有其他类型的服务,包含翻译服务。这样的解释与“所有类别的标题涵盖“内部市场协调局(商标和外观设计)(“OHIM”)的第4/03号通讯中提出的方法。英国IPO发现该名称缺乏鲜明的特征,具有描述性,因此拒绝了该申请。CIPA对该决定提起上诉,并将有关以下3个相关问题的问题移交法院。决定(i)明确和精确地明确商品和服务的要求法院明确,该指令中没有任何条款直接涉及识别相关商品和服务的问题。可是,这并不代表着它不属于其范围,由于该指令的某些规定(例如无效的理由)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申请注册商标涵盖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以足够的清晰度和精确度标明。”随后,系统和目的论证导致法院以某种方式解释《指令》,使该《指令》被理解为包含清晰和精确的要求,而不仅仅是这样的标志:“(。)指令要求申请人在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中具有足够的清晰度和精确度,以使主管当局和经济经营者能够仅在此基础上进行识别。明确寻求保护的程度。”(ii)使用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的一般说明法院还裁定,该指令不排除使用尼斯分类1的类别标题的一般指示来标识寻求商标保护的商品和服务,但前提是这种标识必须足够清楚和准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为,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中的一些一般性指示词本身就足够清晰,准确,能够使主管当局明确商标所赋予的保护范围,而其他一些则是。不够清晰,无法满足该要求,由于它们太笼统,并且涵盖的商品或服务过于多样化,无法与商标作为原产地标记的功能兼容。主管当局应根据申请人寻求商标授予的保护的商品或服务,逐案进行评估,并明确这些标记是否符合清晰度和精确度的要求。。(iii)由于使用特定类别标题的所有一般说明而导致的保护程度在识别商品和服务时,有两种关于使用尼斯分类的类别标题的一般指示的方法。一些IPO使用文字或“手段—说什么”的方法:仅要求标题中特别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包含OHIM在内的其他IPO也采用“所有类别的标题覆盖”方法:使用特定类别的类别标题中列出的一般说明构成对属于该特定类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要求(多达数千个)。法院认为有必要统一并认可字面上的做法。它回顾说,能够申请注册商标,该商标能够与属于1个类别的所有商品或服务有关,或者仅与其中的某些商品或服务有关2。可是,无论要求什么,都必须清楚:申请人必须指定其申请注册申请旨在涵盖该类别按字母顺序列出的所有商品或服务,还是仅涵盖其中一些商品或服务。除此之外,假如申请仅涉及这些商品或服务中的某些商品,则要求申请人指定打算涵盖该类别中的什么商品或服务。实际影响法院对要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识别提出了明确和精确的要求。在实践中通常会使用类别标题,可是不再使用类别标题来标明商品和服务涵盖了属于该特定类别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为此,将必须附加指示。缺少这样的指示,必须将类标题理解为是什么意思。否则,尚不清楚法律含义是什么。在申请注册阶段,对商品和服务的指定不够明确可能会导致拒绝,可是基于什么理由呢?对于CIPA而言,这一决定是个好消息:由于IP笔译器标志并未专门用于翻译服务,因此推荐法院和英国IPO可能现在容许该标志申请注册。与总检察长的结论相反,法院将其裁决限制为国家申请注册,并且与股份公司不同,该法院未明确声明第4/03号来文中规定的方法不能保证其清晰度和准确性。可是,该决定也可能会影响社区申请注册。的确,在作出决定后的第二天,OHIM废除了4/03号来文,并以2/12号来代替,执行了法院的裁决。统一使用类别标题的一般用语的解释可能会对本裁决以前申请注册的商标的侵权案件产生影响,由于法院可能会狭义地解释属于保护范围的商品或服务。裁决。假如类别标题的一般说明不够清楚和准确,并且该商标旨在(并被认为)保护了该类别中未特别提及的商品或服务,则这可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标题基于“所有类别的标题覆盖”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修改申请注册规范以阐明权利的范围。可是,在较早的判例法中,禁止扩大商品和服务的清单(以原始申请注册为优先)。是否会有过渡期容许扩大申请注册(在同一类别内)?法院或OHIM在这方面没有任何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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