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没有用呢?经常接触顾客,总会听到外观设计专利无用论:别人稍微改变就能够规避啊;维权麻烦作用不大等。对于这个问题,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其实遇到这种言论,只能讲明利弊,自由选择。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确实有其缺陷,可是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维权获赔的案例也确实不在少数。
今日给大家分享两个案例,2017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假冒经典案例之二。
01基本案情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43032921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审查经过
知识产权局查明
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
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
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
处理决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02基本案情
请求人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电视柜(105231Eaton)”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3年11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330259072.4。
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西安某家具店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向西安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审查经过
被请求人辩称
1.其对涉案产品是否有专利并不知情,类似专利的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以前已在市场上公开销售;
2.其只是涉案产品的销售方,不是涉案产品的制造方;
3.其采购的涉案产品都未售出,并未产生销售事实;
4.其已将涉案产品撤出经营场地,并打包封存于库房。
知识产权局查明
在被请求人经营的店铺以及库房现场发现带有铭牌标识的涉嫌侵权产品一件,所附铭牌标识上显示“电视柜”“佛罗里达”“编号KLD-HH272”“规格2000×490×580”“美国杨木”“产地浙江”字样。
经现场比对,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照片吻合,被请求人确认该产品系其销售,但否认由其生产。该产品可明确为被控侵权产品。
经合议组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涉案专利相比,仅存在细微差别,其中柜面、柜角、柜腿及抽屉的设计特征完全一致。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已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处理决定
西安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并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案例一,由于生产、销售与别人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产品,被判侵权;
案例二,因销售与别人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产品,被判侵权;
今日的分享想和大家说几句
1、外观设计专利有其弊,可是也不能忽视其利。根据自己的需求,在技术没那么高又想包装自己的产品的,能够考虑做外观设计专利;
2、外观设计专利很容易被规避,想仅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自己的,要敲醒你的梦了,实新、发明,才是更好的方式;
3、实体企业家们,生产某款产品的情况下,要有品牌意识,做以前要考虑一下有没有侵犯到别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无小事;
4、代理商们,加盟别人的产品的情况下,查看一下对方的知识产权证明,自己糊里糊涂代理,后期糊里糊涂的交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