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在专利申请时,从权要求能够用可选的来限定么?
如:
1一种a;
2如1所述a,能够包含特征b;
3如2所述a,还能够包含特征c;
以此类推?
能够采用可选的方式,可是“能够”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必须结合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进行权利要求的布局,不同的引用方式,最终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
如:
1一种a;
2如1所述a,包含特征b;
3如2所述a,还包含特征c;
实际上保护的技术方案是:a;a+b;a+b+c
如换一种方式;
1一种a;
2如1所述a,包含特征b;
3如1所述a,还包含特征c;
实际上保护的技术方案是:a;a+b;a+c;
同样都是选择性的限定,可是最终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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