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若干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申请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的申请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所申请注册的每1个商标,而是在主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别人申请注册和使用近似商标,使动机不纯者无隙可乘。同时这些商标又能起到商标的储备作用,一旦市场必须,能够主动方便地调整商标策略,推出备用商标。
尽管联合商标在中国《商标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已含有联合商标的意思,并在客观和实质上已被应用而存在。由于联合商标是相近似的若干商标的相关群体,它们只能属于1个商标所有人,不能分拆转让;同时联合商标中只要有1个商标被使用,即可视为全体联合商标被使用,因此,联合商标中未被使用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可能被撤消该商标的规定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