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未经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同一种商品。至于这种商品的质量与真正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无差异,则在所不问。
“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本罪主体既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单位,但不包含在该商品上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犯罪人(本犯),即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销售自己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不另成立本罪。可是,上述结论仅就同一商品而言。假如行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同时又销售别人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则成立数罪。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人明知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还没有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犯罪人形成共同故意,因而是一种独立的犯罪故意。可是,假如行为人事先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犯罪人通谋,其次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人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便构成共同犯罪。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实际上是假冒申请注册商标共同犯罪行为的组成部分。
因此,对行为人均应以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实施本罪可能同时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通常属于伪劣产品,由于行为人仅实施了1个销售行为,故成立1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14条与第220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