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属于商标维权的一种手段。
商标异议的行使主体:任何人都有权行使。
商标异议的审查主体:由商标局负责审查。
商标异议的行使时间:对任何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从公告日起3个月内。
商标异议的行使的效力: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被提异议以后,该注册商标流程即进入异议审查程序。
商标异议程序的救济途径: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能够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异议的作用:
1.使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得以透明公开,为所有人提供了1个监督注册商标申请以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提供了1个公平、合法的平台。
2.通过异议程序,市场主体能够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或者违法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提请商标局驳回。对于商标恶意模仿及抢注,及时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程序上的保障,并且有利于市场的稳定,秩序的和谐,经营上的规范,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也是一种权益上的保障。
3.异议程序的负面作用也很凸显。有许多人利用这个没有任何限制的权利去随意对别人的商标提异议,其次再以勒索或者其他目的跟当事人要钱。因此国家应对提异议的主体和异议理由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