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提出,应在“分类表”第19大类上申请注册“非金属建筑物”,认为非金属建筑物是指房地产商修建开发的商品房。最近国家商标局就“商品房”怎样明确类别问题复函明确指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第19大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含“商品房”。在“商品房”的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第37大类,应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第36大类,应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应申请注册第37大类和第36大类。而有的房地产企业并不清楚自身应怎样申请注册商标。如成都一家房地产行业较大的企业,向市工商局申请认定成都市著名商标,该企业在房地产开发行业有较高知名度,按类别区划属于第37大类,但提供的注册商标证为第36大类,核定商品为“不同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住房代理”等,该企业并没有在其主营、即分类表第37大类申请注册商标。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以“商品房建造”在第37大类申请注册商标,以“商品房销售服务”在第36大类申请注册商标。房地产注册商标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房地产注册商标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