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样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呢?企业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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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在中国,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缺乏显著性的商标能够分为三类: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以下展开分析。具体详情如下: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此类就是所谓的商品“通用名称”,即某类产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包含行业标准内的规范名称和商业实践中约定俗称的别称、简称、俗称、雅称等,一般属于同业竞争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称属于“共用名称”,因此通用名称仅能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种类,而无法起到类似商标那样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地的功能;
2、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此类被称为描述性标识,就是指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进行直接的描述。由于描述性标识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络过于紧密,在最初使用时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不宜申请注册为商标。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此类商标包含过于简单的图形、数字、字母,以及装饰性图案、口号或广告语等等,其共同特征是无法让消费者在心理上意识到是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1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发现或者发现了却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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