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更低申请注册资金的规定
1.新《公司法》降低公司的法定更低申请注册资本金。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注册资本分行业和分经营模式明确,商业批发公司和生产型公司为50万元,商业零售公司为30万元,咨询行业的公司为10万元。新《公司法》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更低法定资本金为3万元。原《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更低申请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新《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更低申请注册资本金为500万元。特殊行业,法律、行政法规对更低申请注册资本金有较高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新《公司法》确立申请注册资本的分期缴付制度。新《公司法》修订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第一,容许股东 缴付申请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更低申请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能够在5年内缴足;第二 ,关于出资形式方面,法律调整了原来的表述,除货币外,把过去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扩大为“知识产权”,这就包含了著作权、版权等智慧财产权,并且增加“能够用货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为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种类的有价财产的出资如采矿权、股票等有价证券等预留了法律的空间,对过去限制技术出资不超过申请注册资本20%的规定,修改为以货币出资的部分不低于申请注册资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