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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两种情形(增值税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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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两种情形(增值税需要注意什么)

必须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两种情形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给笔者打电话咨询,他们公司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一期已于去年完工,二期目前也已经销售了85%。但到目前为止,一期项目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财务人员想以此为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清楚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在两种情形下必须进行清算,一是税法规定应进行项目清算的情况下,二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通知企业进行项目清算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届时必须自行履行纳税清算申报手续。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是能够自行启动的,必须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才能履行清算申报手续。假如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企业无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什么情况下,必须房地产企业自行清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即无需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要自行按规定时间进行清算。假如不按规定进行清算,税务机关能够按照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或者税务稽查机关在税务检查时,按规定进行清算检查,对发现纳税人少缴的税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何种情况下,要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进行清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够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占比在85%以上,或该占比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资质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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