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明确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9]206号):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占比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占比明确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占比明确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明确出资占比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