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应怎样填写申报表?
1.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发生的一般业务怎样填写申报表?
答:(1)总机构必须汇总本机构以及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和汇总的销售额计算汇总销项税额;
(2)总机构必须汇总本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取得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总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按月(季)汇总计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包含预缴和查补,下同)的增值税额,计算出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抵减不完的,能够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容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缴纳税额
(4)必须填报《附列资料(四)》第2栏。
(5)《附列资料(四)》第2栏第4列中的“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在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体现。
2.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发生一般业务怎样填写申报表?
答:(1)销售额的填写:必须填写《附列资料(一)》第13a栏“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13b、13c栏“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注意:第13a栏对应的14列按实际分配的税额或按预征率计算的税额填写即可,不要按表中公式填报。还必须填写主表第5栏、第21栏。
(2)进项税额的填写:分支机构认证(或通过发票查询平台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必须填写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同时填写第17栏“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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