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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对1个普通的创作者、使用者会产生什么影响?(怎么申请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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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对1个普通的创作者、使用者会产生什么影响?(怎么申请著作权)

原标题:新著作权法实施后......

6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对普通人而言想必更关注新著作权法的生效对于自身究竟有何影响,有什么涉及切身利益的要点必须关注的呢?今日,笔者将和大家一起探索新著作权法的修改亮点,让它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

婚姻法、继承法、交通法……与我们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相关的法律,即使是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也能凭借生活经验理解这些法律中的大部分问题。

著作权法则不然,它尽管离我们的生活很近,但还远没有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正如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所说的“靠平时积累的经验去思考著作权问题,可能90%的答案都是错的。

“对普通人而言想必更关注新著作权法的生效对于自身究竟有何影响,有什么涉及切身利益的要点必须关注的呢?

新著作权法修改亮点

今日,笔者将和大家一起探索新著作权法的修改亮点,让它真正“走进我们的生活。那么新著作权法的修改对于普通人而言,对于1个个普通的创作者、使用者而言,会产生什么实际影响:

1、作品类型的开放式规定,模仿新兴事物或行为应当更为慎重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提到作品,按照普通的语境可能联想到的往往是文学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等等大家熟知的作品类型。

旧法关于作品类型的规定,也是遵从这种基本认知,将常见的作品类型一一列举,尽管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实际上除了著作权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再没有规定任何新的作品类型。因此,旧法的规定实际上属于一种封闭式的列举。

可是,新法将上面这项兜底性条款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就是说,以后但凡符合“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这一特征的事物,都能够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无需再将它强行认定为某种法定的作品类型来加以保护。对于新作品类型的开放式规定,代表着法律保护更加灵活,反过来就代表着,创作者在面对新兴事物时,模仿行为必须更加慎重且有限度。

移动互联网大大地降低了创作的门槛,并且追逐热点的趋势非常明显。尽管,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据笔者观察,普通创作者在“借鉴创意时,往往是无法明确自己借鉴的是别人“思想的创意还是“表达的创意。

因此,对于创作者而言,模仿跟风必须谨慎,且把握好尺度。假如实在把握不好尺度,不妨花点时间开始学习一下基础的著作权法知识,或者干脆放弃跟风!

2、广播权定义修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受规制

以前,观看电视节目或体育赛事,必须花钱开通有线电视。

互联网时代又多了一种选择,开通视频网站的VIP会员。有必须花钱的,自然会有人想办法怎么不花钱,以前是通过私自搭设卫星信号天线,现在则多了一种方法,网络盗播。

由于旧法成文于十年前,而其中广播权定义借鉴自更为久远的伯尔尼公约,当时的技术背景和今日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也就导致了,按照旧法的定义,如今网络上盛行的网络实时转播行为(网络盗播就属于此),难以通过广播权或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来规制。

而新法对于广播权定义的修改,弥补了这一法律漏洞。因此,新法生效后,假如再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转播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等,权利人就能够明确依据广播权来主张侵权及索赔。

因此,盗播节目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3、合作创作作品的自由与慎重

合作创作作品是十分常见的,例如前几年大火的华农兄弟,就是典型的合作创作,刘苏良主要负责出镜,胡跃清则负责视频的拍摄、剪辑和运营。

按照旧法关于合作作品的规定,合作作品能够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其单独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可是使用的情况下不能侵权整体作品的著作权。

而现实情况是,许多作品没办法分割使用,例如华农兄弟的视频,就没办法将其分割成两部分,更没有办法明确哪一部分由刘享有著作权,哪一部分由胡享有著作权。假如合作顺当,自然不会有什么争议,但假如合作作者们对于怎样使用产生分歧,除非达成一致,否则按照旧法,任一作者都没办法使用整个合作作品,也没办法单独分割,作品就陷入闲置的状态。

新法修改了合作作品的使用方式,除了转让、许可别人专有使用(即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出质这三种情况,其他情况下,只要不存在正当的理由,任何一方无权阻止其他合作者自由使用合作作品,但必须合理分配收益。

这一规定赋予了合作作者更大的自由,是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收益的。但自由也是相对的,对于合作的创作者而言,自己更大的自由也代表着其他合作者更大的自由,因此挑选合作者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4、侵权赔偿制度修改的影响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新旧法中,明确侵权赔偿额的逻辑顺序:

其中主要有三处修改。

第一,权利使用费被正式纳入明确侵权赔偿额的考量因素之一。这就启发权利人,必须重视自身的作品价值,涉及到权利许可时,尽量避免以无偿许可或者象征性地收取极低的使用费。以往实践经验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个数额是很难准确计算的,相比之下权利使用费是有明确数额且相对容易举证的。假如由于无偿或低价的许可导致使用费的计算不利于权利人,无疑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第二,法定额度上限由50万提高至500万,并且增加了赔偿的下限额500元。这对于维权的正面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经过十年的经济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再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原本的法定赔偿数额标准显然已经无法适应当下的需求。

第三,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能够处以1到5倍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款主要打击的是各种恶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例如以盗版为业),但对于普通人而言,假如发现自身有侵权行为之后处理不当,也有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增加无谓的损失。举例而言,通常权利人都会在起诉以前,先行通知、警告侵权人。此时侵权人假如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则满足了“故意侵权这一条件。在此前提下,部分侵权人可能会有侥幸心理,认为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能够规避高额的侵权赔偿额。然而这恰恰符合“情节严重的规定,导致其面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结语

在这个人人都是创作者、传播者的年代,在这个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年代,著作权不再是1个遥不可及的事物,它已经与每个人息息相关。

我们每时每刻都离不开通过各种载体、媒介,接触各类作品,不管是工作学习还是消费,通过许多手段创作作品,例如日记、笔记、摄影、视频、书法、绘画、表演、唱歌跳舞、直播等,进而成为作者、使用者。我们期待历经十年之久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在我们生活实践中绽放光芒,发挥其最大价值。与此同时,著作权作为技术之子,它将成为保护原创的利器,同时为人类创作的科技成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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