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显着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2.领导层高度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每一年召开一次以上技术中心建设专题会议,为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条件。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
(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行为。
7.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少标准(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