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实施
专利申请的实施
有些国家(如美国)专利法并不要求专利必须实施,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法律上要求专利权人有义务在该国实施其发明。实施通常理解为,产品专利指制造该项发明产品,方法专利则指在生产制造上使用该项发明方法。专利仅有通过实施才能对该国工业与技术的发展起切实的积极作用。通常认为,专利权人容许别人实施其专利发明的也算是实施,但进口不算实施。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取得专利权的发明自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而没有实施或没有充分实施的,主管机构能够根据申请给予实施该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即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后实施该项专利。假如两项发明互相依存,一项发明的实施有赖于另一项发明的实施,而又不能得到该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同意时,有些国家专利法规定能够根据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其实施另一项发明的强制许可。假如专利发明与国家的国防、国民经济或公共卫生有重大关系,还能够规定准许其它人有偿使用其发明,甚至由国家付给一定报酬予以征用。中国的《专利法》对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作了专章规定。
专利法通常对专利方面的侵权、诉讼等问题也都有规定。对专利法的实施,许多国家还制定有实施细则。为避免在国际上发生对专利权的侵权行为,19世纪以来还制订了一些国际公约(见专利权的国际保护)。中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专利权实行保护,侵权人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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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种类
专利申请的种类
专利法的主体有两种:执行公司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公司;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英国于1474年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都先后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世界上有自己专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50多个,并且专利法也日益国际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约》,1970年签订的《专利合作条约》,1971年签订的《专利国际分类协定》,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1975年订立的《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1975年签订的《卢森堡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非洲专利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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