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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ISO认证通过后,别忘了还有体系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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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ISO认证通过后,别忘了还有体系年审

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

ISO认证使用过期或者失效ISO认证证书是否违反相法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公司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公司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能够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公司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公司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别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 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转变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公司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公司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公司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规范,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公司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规范,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能够在通过认证的产品以及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能够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仅有在标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公司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

因此当ISO认证证书因未进行监督审核或者到期但未获新证书的情况下,各单位不要使用(包含网站宣传,投标,在产品包装上标识等),以防违反法律法规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ISO认证通过后,别忘了还有体系年审

非洲经济学家Dambisa Moyo说过:“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是现在。在投标领域中也能够这么说:办理资质最好的时间是1个月前,其次是现在。

众所周知,普遍资质办理周期多为3个月内左右,最快也要二十多个工作日即可。我们遇到过因临时投标必须急忙咨询体系的顾客,但时间太急,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资料对接-辅导-排审-审核-发证等系列流程下来,绝非几天内就能完成。

宜未雨而绸缪,勿临渴而掘井。除了首次认证需如此,年审也不可忽视。

认证是许多项目招投标的“铁门槛,然而通过认证却并不代表着能够高枕无忧,企业不按时年审,因证书失效而失去宝贵的投标机会,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关于年审,认监委是这样规定的:

证书自上次审核之后的第8~12个月,必须进行年度监督审核,不进行年审的企业,超过上次审核12个月的,证书将会被暂停使用。暂停期间,企业能够申请恢复有效审核;暂停期满3个月,证书自动撤销失效。

一旦证书撤销失效,必须再次使用证书,则必须按照初审的流程进行重新申请,对比监督审核,这种方式无论是在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和经济成本上,对企业而言,都是一种损失。

什么叫年审?

对于企业而言,证书年审是必不可少的一环。目前主流的管理体系如ISO9001ISO14001ISO45001等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如同老师要每天检查作业一样,获证企业每一年也要接受认证公司的审核,这就是年审。

为何要年审?

通过认证表明企业在内部管理方面达到了1个新的高度,而年审的目的则是要及时发现企业在运行当中的规范问题。

添加认证标签,能够极大地提高新技术企业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度,以过人的美誉增强自身实力,此外,是否通过认证也经常会是一些招投标项目的“铁门槛。

假如没有按时参加年审或是在内部管理当中存在着重大缺陷,企业则将会被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公司暂停或撤销证书。专业的事,还得交付给专业的人来做,老总们都是在商海中辟疆扩土的各路豪杰,不当为了区区几千块折腰。切记:切莫心存侥幸 因小失大。

许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都有着这样的想法:认证证书被撤销也没有关系,能够再找一家认证公司重新申请认证。其实这是有很大风险的,由于根据中国认证认可相关条例规定,假如认证证书被撤销,企业就很可能会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小黑板上留下一笔不良记录,即使重新申请认证,通过的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试想一下假如就在这时有项目招标要求ISO证书怎么办?

因此获证企业应牢记按规定参加年审审核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不然错过了订单甚至是招标项目的参标资格,那损失的就不是几千块的年审费了,切记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既然年审如此重要,那么究竟该从何处着手?相信许多企业都会一头雾水,下面就来听听建议吧。

1. 要求认证公司提交本次监督审查计划。

2. 根据计划查看本次审查的部门及条款。

3. 分析各个部门接受审查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质量记录。

4. 查看上一次外审的末次会议纪要。

5. 开展自查并完善不足之处。

顺当通过年审光有这些准备还不够,更必须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在这里已经帮您整理好了一些各职能部门常见的审查点:

常见审查点

供应部门:合格供方名册、合格供方评定过程记录、供方业绩考评记录等。

生产部门:设备管理方面如设备台帐、保养周期检定计划及记录、设备购置及验收过程记录、特殊工序的监控记录(含设备、人员资质认定)。

技术部门:设计开发过程记录、技术文件管理记录、特殊工序确认记录。

品质部门:管理评审记录、内审记录、不合格品控制记录、监视测量装置管理记录、检验试验记录、质量方针目标的建立、分解、实施及诊断记录。

人力资源:人员培训、资质实施及验证记录。

市场营销类:顾客相关过程。重点审查的将是顾客要求确认、内部评审过程及记录,如合同评审表、顾客满意度测量记录等。

总结:证书的取得不是1个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企业必须把体系建立起来,让体系运行进入到企业中去改善企业中出现的问题,不断的让企业在体系中慢慢发展壮大,这才是iso体系认证的基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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