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

  
很多企业对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希望大家能对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

最高法明确这些人的名字不能被申请注册为商标

中新网北京1月12日电(张尼 汤琪)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一直是商家用以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但现实中,也有商家为了"搭便车",将明星、电影角色名称等申请注册为商标。"乔丹"、"007"、"哈利波特"……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名字都成了"有心人"的抢注对象。11日,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行为将被严格限制。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当商标!'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此次发布的《规定》进1步明确,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用商标搭明星"便车"行不通! 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体育明星的名称被企业抢注成商标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前不久闹得沸沸扬扬的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对于这一领域的纠纷,此次《规定》的第二十条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假如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这也就代表着,试图用商标"搭便车"的做法将行不通。影视作品、角色名称能否用作商标? " 007"、"功夫熊猫"、"孙悟空"等中外影视作品中的形象深入人心,也让一些企业打起"蹭热度"的如意算盘。此前有企业曾将"007"、"JAMES BOND"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引起异议。《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假如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络,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不过,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也不能一刀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标明,在强调对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保护的同时,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的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必须要注意这个度。山寨商标混淆视听怎么破?" 麦肯基"是啥?麦当劳和肯德基终于"联姻"了?近些年,不少像"麦肯基"这样的山寨商标让人哭笑不得,那么,怎样的山寨商标不应予以申请注册或者应予无效?《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申请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商品的类似程度;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其他相关因素。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能够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规定》还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络,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这条《规定》的实施,能否终结山寨商标大行其道的现象?外界拭目以待。

最高法院裁定Generic.Com名称可能具有受保护商标的作用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诉Booking.com,第19-46号中,最高法院裁定标有“generic.com”名称的商标能够得到商标保护。2020年6月30日,自可实施的《兰纳姆法案》(1946年)生效以来,最高法院首次针对通用商标这个主题。该案围绕“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没有商标保护的问题展开。双方同意单独使用“预订”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改变了分析提出了争议。法院在裁决中认为,“该案围绕“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没有商标保护的问题。当事双方同意,“booking”单独存在,将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会改变分析提出质疑。法院在判决中裁定,样式为“generic.com”“仅有在整个短语(包含.com)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的情况下,名称才是通用的。因此,由于,例如,消费者不通过”“booking.com”是否是预订服务的通用术语,因此不能进行商标保护。双方同意单独使用“预订”是1个通用术语,但对添加“.com”是否改变了分析提出了争议。法院在判决中裁定,仅有完整的短语(包含.com)是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样式化的“generic.com”名称才是通用名称。因此,例如由于消费者不提及“通过booking.com进行预订””,则该术语不是通用术语,因此可能会受到商标保护。双方同意“预订”在预订服务中是通用的,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使商标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在通用术语中添加顶级域名(如“.com”)仍代表着完整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与此相反,该公司声称,与“订约方”相关联的消费者是“订约方”,用于预订服务时是通用的,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在商标上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在通用术语中添加顶级域名(如“.com”)仍代表着完整的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则断言,消费者与“booking.com”相关联“仅在商标上带有商标”双方同意“预订”是与预订服务相关的通用商标,因此争议涉及“.com”顶级域名是否至少对商标具有描述性。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相对于通用术语而言,在顶级域名(如“.com”)上添加附加词仍代表着完整短语是通用的。Booking.com则断言,消费者仅将“booking.com”标记与预订相关联。com,并且未将其用作通用词组来指代预订网站。占多数的大法官金斯堡(Ginsburg)标明,booking.com标明,消费者不理解完整的短语作为预订网站的通用术语,调查结果等证据能够用于表明消费者的相关理解。法院区分了先前的先例,该先例认为,在通用词后加上“公司”或“合并”一词会导致组合词组是通用的。法院指出,尽管各种公司都能够称自己为“GenericInc.”,但仅有1个实体能够拥有“generic.com”一次URL。法院裁定,由于一家公司能够拥有“与以往不同的先例”而引起的任何政策关注,该先例认为,在通用术语中加上“公司”或“合并”一词会导致合并这个词是通用的。法院指出,尽管各种公司都能够自称为“GenericInc.”,但一次仅有1个实体能够拥有“generic.com”URL。法院裁定,由公司拥有“generic.com”名称引起的任何政策问题都能够通过其他原则解决。例如,合理使用将容许任何预订网站在描述其服务时使用“预订”一词,例如:“这是1个容许预订酒店房间的网站”。布雷耶法官不同意认为“booking.com”应被视为通用。布雷耶法官将遵循法院的先例,认为“.com”仅用于表明企业能够在线进行,并且将顶级域名添加到通用URL中将使整个短语通用。布雷耶法官在先前的案例中引用了金斯堡法官的语言,在该案例中,她说与描述性商标相比,通用术语不能“识别事物的特定特征或品质;它标明事物的基本性质”。布雷耶大法官会发现,“booking.com”并未描述预订网站的特定特征,而是暗示了此类网站的基本性质。评论达什·科尔案例代表了其他通用网址的拥有者,如“1个显著胜利lawyer.com”或“的情况下代表其他通用网址的业主显著胜利,如‘lawyer.com’或”wine.com“。尽管最高法院反对一项本身的规则,这种观点的措辞(例如,一次只能有1个实体拥有“.com”名称,因此公众能够将URL与1个特定来源相关联的陈述)可能是用于开始申请注册许多这种类型的名称。另1个可能的结果是“generic.com“业主可能会开始增加对其他实体的诉讼,并通过为其注册商标获得了加强。该案也很引人注目,由于这是法院第一次通过电话会议听取口头辩论。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