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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与作者的概念,著作权主要保护的主体范围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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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主体与作者的概念,著作权主要保护的主体范围是那些

著作权主体与作者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主体能够分为三种类型:1.自然人作者,即创作作品的自然人。2.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3.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继受取得权利的主体,如通过继承、接受馈赠或依法规定而取得权利者。作品的作者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或国家。前两种可称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它们都基于作品的创作而获取权利。因此著作权主体这一概念在范围上大于作者,作者是最基础的一类著作权主体。所谓作者,是指直接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活动的人。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据此,作者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直接从事创作活动。所谓创作,是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能力和技巧表达思想或情感的活动。因此,仅有从事创造性智力劳动的人,才能成为作者。仅为作品的创作提供简单的物质资料或从事其他辅助性活动,而没有直接从事实质性的创作活动的人,都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作者。2.以一定的形式将作品完整地表现出来。仅有在创作活动的基础上,完成作品并将其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人,才能成为作者。假如只是从事创作活动,但没有完成或形成作品,创作人就不能成为作者。智力创作活动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作者的主体资格不受创作人本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制约。只要通过自己的创作活动完成一定形式的作品,即使是未成年人,也能成为作者,并依法享有著作权。当然,未成年人作为著作权人时,著作权的行使通常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完成。同时,作品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如文字作品、口头作品、美术、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都是法律规定的作品。因此,凡是完成上述不同形式作品的人,都属于作者的范畴。

著作权主要保护的主体范围是那些

文字以及口述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同时,还往往涉及到美术、建筑以及摄影作品。

一:文字以及口述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同时,还往往涉及到美术、建筑以及摄影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资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二:则涉及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音乐作品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能够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依《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而计算机软件也可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能够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四: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也受到着作权法的保护,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同时还应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民间艺术作品世代相传,往往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表现,没有想成固定的有形载体,同时,其原创作者更是无法追究,我国的着作权法并没有对此进行具体的保护,而是在其授权范围内,由国务院具体制定实施保护。

依据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是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思想;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实施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竞技体育活动中的比赛规则等;有领域的作品,例如通用表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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