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的申请资格条件
著名商标的含义是什么?申请著名商标有什么条件呢?等等的有关于著名商标的问题下面企业易顾问为您详细的做1个介绍。著名商标是指,有省级工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品牌,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据商标法规定,申请成为著名商标核准的,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注册商标人能够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必须达到的条件:
(一)该注册商标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3年以上(含3年);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三)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申请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商标被公众知道,了解的程度,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即是评价名气大小的客观尺度;
(五)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八)近3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规范,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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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的未来走向
概括言之,关于著名商标地方性法规未来的走向能够从3个角度进行考虑:一是废除。首先,地方性著名商标和全国驰名商标的评定标准不同,保护强度不同,保护期限不同,确权机关不同,确权行为性质不同,权利性质也不太一样。显然,著名商标制度和驰名商标制度之间存在冲突;其次,著名商标保护强度、力度远远超过了驰名商标,这种状况与商标本身属性和功能是不相符合的;再次,著名商标制度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在省内创设了一批特权商标,这批特权商标既能够在较长时间内具有排他性,也能够直接用于广告宣传,不利于其他中小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最后,著名商标制度让部分经营者偏向于借助行政力的干预,甚至通过寻租方式来打造品牌,而品牌的创设主要靠商品服务的品质、售后服务、广告宜传等经营行为。从长远看,著名商标制度不利于经营者真正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因此,从维护法制同性、商标本身属性功能、市场公平竞争以及品牌建设等角度上都应当废除之。二是改良。著名商标制度尽管存在各种缺陷,但通过行政干预方式强力防止商标淡化,由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地方性著名商标,在短期内确实有利于地方品牌的打造。在这种情况下,只是对其中明显不合理的规定予以纠正,暂不改变通过行政许可方式设立特权商标这一制度现实,而后再根据情况逐步废除之。三是转化。也就是说,将著名商标制度纳入到行政奖励的范畴,著名商标所有人能够凭此进行广告宣传,打上“著名商标”印记。可是不具有各种排他效力,这种排他效力仅有驰名商标才具有,这样地方性著名商标制度和全国性的驰名制度就不会产生直接的冲突。不过,这是国家立法政策的取向问题。对于企业而言,假如尚未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只要申请到著名商标资格也能够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许多地方政府往往是对驰名商标和地方政府认定的著名商标同时给予优惠措施,只不过对前者的优惠力度更大。应说,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进1步打造全国范围内乃至全球范围内的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