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图形国际分类捡索系统的利用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图形国际分类捡索系统的利用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图形国际分类捡索系统的利用,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图形国际分类捡索系统的利用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图形国际分类捡索系统的利用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注册商标用商品和图形国际分类捡索系统的利用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商标方面除了第二节和第三节中提到的《马德里协定》和《注册商标条约》等国际注册商标协定之外,为了在具体工作中实施操作,达到统一和方便,又建立了两个国际协定,这就是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和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维也纳协定(维也纳协定)。尼斯协定即国际分类,分类的明确基于两个原则,即根据商品的原料和根据商品的用途。分类只是一种商品检索的管理工具,与商标所有人的专用权无关,但1个统一分类的《协定》诞生,在国际大家庭中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大大方便了注册商标申请检索工作的开展,改变了以前国与国,国际和国内之间因分类不同检索难以对比,无法统一的弊端,克服了许多不该发生的纠纷和争端加快了申请注册步伐。采用国际分类的结果,不但对本国的专利、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工业发展有利,并且国际意义重大,对其它国家乃至于整个世界的工业化进程意义重大。1957年以前由于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各国只能实行自已所规定的商品分类,这种分类既不规范,更不可能统一。例如,中国的商品分类是78类;英国的申请注册簿为50类;韩国为53;联邦德国为41类;西班牙为100类;法国为80类;泰国和其它英联邦国家沿用英国分类法。这种各自为政、相互独立的分类结果,在国际大家庭的注册商标中造成管理混乱,申请进度缓慢。由于分类的不同,因此,各国的商品归类也各不相同。以我国为例,按原先的分类标准,布料及纺织品为57类,但国际分类为24类。这样,我国提供的注册商标证原件复印本在国际申请注册中就难以直接作为对照基础,形成人为的障碍,对我国商标到国外申请申请注册或国外商标到我国申请申请注册都增加了难度。因此,在国际大家庭中必须有个统一标准的国际分类。在许多成员国的倡议下,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了《尼斯协定》,称为国际分类,并在1967年7月14日斯德哥尔摩和1977年5月13日在维也纳进行了两次修订。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图形国际分类捡索系统的利用

注册商标用商品和图形国际分类检索系统是我国于1989年1月落成的,全部申请注册商标都制成卡片,按商品类别和图形分类排列,它是商标局商标审查员审批商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开展奎询业务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及他有关人员服务的重要工具。根据“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能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规定,那么1个新申请的商标就要运用这一检索系统进行检索和判断,而当它一经核准申请注册便被制成检索卡片,按特定排列要求存入该系统。该系统的卡片分为商标文字卡片和商标图形卡片两种,即“白卡”与“蓝卡”。每张卡片都载明:商标、申请日期、申请编号、申请注册人名称、地址、国籍、国际商品分类类号、商品名称、申请注册号码、公告日期、专用期限、商标图样、图形分类编码、变更事项、续展情况等等。其中“白卡”的排列按商品国际分类1~34类分柜放置。而每一类又分中文、英文、字头、图形、数字、其它外文6个档次分抽屉放置,并标明档次范围。“蓝卡”的排列也按商品国际分类1~34类分柜放置。而每一类中按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1~29类分抽屉放置,并标明图形要素类别。根据商标档案的规律,还应从该系统中定期将撤销、注销、期满不续展的失效商标从卡片盒中清理出来。目前,我国商标档案采用的是手工检索。而用计算机检萦商标的作法在世界上已不少心,这也将成为该方面工作的研究与发展方向。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