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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信息填错了,该怎么办,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信息填错了,该怎么办,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信息填错了,该怎么办,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信息填错了,该怎么办,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信息填错了,该怎么办,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信息填错了,该怎么办,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注册商标信息填错了,该怎么办

对于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而言,商标注册申请书里公司信息的填写,商标类别的选择、商标说明的书写等,都是注册商标中的重点和难点,对于想要申请注册商标的人而言,怎样正确的填写,以及错误后怎样修改,这些都是必须关注的问题。

容易写错的信息

1、公司信息错误

许多人在填写企业地址的情况下,不清楚是填公司的申请注册地址还是办公地址。假如是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的话只能填写工商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个人注册商标的话能够填写两个地址,身份证上的地址或现在所居住的地址。

2、商标类别选择错误

由于前期没有规划好或自身的不专业,商标类别选择不合理的情况一样存在。尤其是商标局开放网上自主商标注册申请后,自己能够网上申请注册商标了,许多人不在找专门的代理公司咨询办理,导致商标类别选择错误。

注册商标是个技术活,应该找专业的人去做这种专业的事。不要由于自己的不专业或失误而造成人力物力或时间的浪费,重要的是别连自己喜欢的商标都没成功申请注册上,这样真的是得不偿失了。

3、商标说明填写错误

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标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别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申请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声明书。

万一写错了该怎么办

1、商标更正

商标更正是指在商标过程中,由于申请文件文字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名称、地址等内容的更改。

假如是书件申报的话,纠正比较方便,能够通过“商标更正申请书”程序来主动解决,前提是书件申报时附带递交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能够证明笔误差错的真实性,商标局会根据更正申请予以纠正的。除此之外,商标局在审核中发现的话,也会提出补正的,这就是被动修改解决。

2、撤回注册商标申请

假如是网报申请的,纠正就非常麻烦了,由于网报申请不递交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资料的,因此关于申请人信息的修改是不能通过更正程序的,而必须办理该商标的“撤回注册商标申请”,而后以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名称重新办理申请。

3、商标局官网提交修改

登录中国商标网,在“商标查询”页面中设置的“错误信息反馈”栏目填写提交《有误商标数据更改单》,反馈有关错误信息。商标局核实后将及时修改。

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注册商标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标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的最主要的特征是,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以意思标明为要素,并且,基于法律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当事人意思标明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当事人合法的意思标明以法律效力,用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其实现,而这正是表意人所追求和期望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把国家意志(法律规范)和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意思标明)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民事主体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与国家的利益相一致,起码不损害国家的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法律形式。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类型。注册商标是由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发动的一系列行为,包含申请注册申请行为、审查核准行为(审查核准包含初步审定公告、异议、复审等多个程序)和申请注册公告行为等。注册商标申请是申请人要求申请注册商标,为自己设定商标权的意思标明,这个意思标明的内容是将自己选择的特定标识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申请注册,为自己设定商标权。只要这个申请符合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条件的要求,申请人具备主体资格,经审查机关依法核准申请注册,申请人就取得商标权,1个商标权法律关系便依法成立。在这个法律关系当中,申请人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自己选定的特定的商标标识,取得商标权的个人意志(意思标明)得到实现,他能够利用受法律保护的申请注册商标从事经营活动,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同时,也就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二)注册商标行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标明就能够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根本特点是不必须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又能够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意思标明到达相对人时成立,如免除债务。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依法作出意思标明时起成立,如遗嘱自立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做出遗嘱时成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标明没有特定的相对人,当然更不必须相对人的同意,它自申请人做出意思标明时(申请提交时)成立,因此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接受申请的申请注册机关不是申请人意思标明的相对人,它无权对当事人的意思标明(申请)标明接受或者拒绝,更不是注册商标法律关系的主体。申请注册机关必须依法接受申请人的申请书件,对于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核准申请注册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决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标明是否成立和有效的,是申请人的意思标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是商标局是否接受和核准申请注册。申请注册机关的审查核准行为只与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有关,假如申请注册机关核准申请注册,则申请申请注册的民事法律行为生效,假如申请注册机关驳回申请,不核准申请注册,则申请申请注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生效。可是,申请注册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审查核准的职权,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条件,申请注册机关必须依法核准申请注册。假如申请注册机关违反法律的规定,任意予夺,申请人和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享有法律赋予的申请复审、提起诉讼、提出异议、申请宣告申请注册无效等一系列救济手段。因此,日本商标法规定,假如审查人员经过审查没有发现法律规定的驳回申请注册的理由,必须做出核准申请注册的审定。②我国商标法尽管没有如日本商标法规定未发现驳回理由必须做出核准申请注册的审定,可是,第三章“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也明确地表达了这个意思。(三)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注册商标行为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标明必须符合规定的形式,即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特定书面形式要求);二是该意思标明须经审查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由于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是设立商标权,而商标权是绝对权,对其他经营者的行为自由构成限制,事关公共利益,因此,申请注册商标这个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须经依法设立的申请注册机关审查核准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以审查机关的核准为生效条件。审查机关必须依法审查,只要申请人的申请注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注册条件,审查机关就应当核准申请注册,而不能任意予夺。审查机关核准申请注册的内容,就是申请书中所记载的申请人意思标明的内容。尽管审查员能够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书的内容做出修改、变更,可是否修改以及怎样修改都要由申请人自己决定,审查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假如审查机关的审查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对其审查决定不服,申请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救济手段,如申请复审、请求司法救济等。其别人认为该注册商标会损害自己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也能够提出异议、申请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直至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综上所述,注册商标申请是1个要式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整个注册商标过程中,申请人始终居于主动的和主导的地位,是否申请注册商标,选择什么样的商标标识,在什么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申请注册,都要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申请人通过申请行为决定。当发生争议时,是坚持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寻求救济,还是选择放弃或者和解,也完全由申请人自己选择和决定。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的内容实际上就是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表达的意思标明的内容,即申请人的意思标明经商标局的核准获得了法律效力。在这个过程中,申请注册机关扮演的是公共利益保护者的角色,驳回有损别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申请注册申请,核准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注册申请。这个过程说明了,申请人获得之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是申请人通过申请行为为自己设定的,或者说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申请注册机关授予的。(四)注册商标是设权行为根据民法原理,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是以直接发生物权的变动,即以物权之发生、变更、消灭为内容之法律行为。”“以物权以外之权利之移转、变更、消灭为直接的内容之法律行为,谓为准物权行为。”[6]按照史尚宽先生在这里的说法,无体财产权属于准物权。在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中,直接使权利发生的行为是设定权利的行为,即设权行为;直接使权利移转、变更或消灭的行为是处分行为。设权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实施1个以设定特定权利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该权利即依法产生。注册商标行为是直接产生商标权的行为,属于准物权行为中的设权行为。换言之,世上本来没有这个商标权,由于申请人将1个特定的标识申请在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并且该申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申请注册条件,经审查机关依法核准申请注册,1个商标权就产生了。因此说,注册商标行为不是“授权”行为,也不是“确权”行为,而是创设商标权的设权行为。不过,应当特别加以强调的是,这个设权的主体是申请人自己,也就是实施注册商标申请这一法律行为的主体,而不是申请注册机关。明确了注册商标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申请人为自己设定商标权的设权行为的法律性质,“授权说”和“确权说”便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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