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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提炼核心价值原则,注册商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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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提炼核心价值原则,注册商标条件

注册商标提炼核心价值原则

1.核心价值要有鲜明的个性正如个性突出的人容易给人留下深刻印象一样,商标个性越是鲜明,就越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吸引消费者的眼球,抓住消费者的心。因此,商标管理者一定要认真挖掘自己商标最独特、最突出的特点,提炼出来作为商标的核心价值。2.核心价值要能契合消费者的心理商标的核心价值仅有契合消费者的心理.才能打动消费者。因此,企业提炼商标核心价值时,要认真揣摩消费者的内心世界以及价值观、审美观和喜好、愿望。有个例子颇能说明这个问题:力士香皂早在1986年就进人中国市场,而舒肤佳1992年才进人中国,但舒肤佳却后来居上,占据中国香皂市场的霸主地位。究其原因,就是由于联合利华一直把力士香皂的核心价值定为“高贵”,并不断请来国际大牌影星演绎其高贵品质,而舒肤佳则请出医生、幼儿园老师或年轻的妈妈,不断强调“百分之百去除细菌”,把“除菌”作为商标的核心价值。显然,“除菌”更能打动中国消费者的心理,由于在中国人看来,香皂主要的功能就是去污除菌。3.核心价值要有一定的包容性商标的核心价值不能明确得太狭隘,要有一定的包容性,要能为以后企业发展延伸商标提供足够的运作空间。一般而言,核心价值越是突出情感价值和象征价值,包容性就越强,商标就越容易延伸覆盖旗下所有的产品,甚至跨行业覆盖.例如Gucci,从服装、箱包延伸发展到食品、巧克力,就在于它的商标核心价值是“时尚、精致”。而偏向把物理价值作为核心价值的商标,延伸起来困难就比较大,例如舒肤佳要想延伸到化妆品行业要比力士困难得多,由于力士的核心价值偏向象征性,比较抽象,容易延伸。4.核心价值要有稳定性企业一旦选择了某一特性作为商标的核心价值,就应该稳定下来,坚持从各个角度不断输送传递商标的这一信息。由于核心价值代表了商标永恒的本质.因此,核心价值必须具有长久性,不能轻易改变,更不能朝令夕改.即使当商标进行延伸,跨越了新产品、新市场之后,商标的核心价值也必须加以保留和坚守。

注册商标条件

(一)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条件1.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申请人能够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修改前的《商标法》未承认自然人的申请资格)。2.申请人必须是商标的使用者。《商标法》第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经销的商品或是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而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要求不同。这两类商标的申请人只能是法人。申请证明商标的,还必须具备对某种产品或服务的特定质量的检测和监督能力。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权利人不是使用人,这是由这两类商标的特点决定的。(二)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1.商标是由法定的构成要素组成的可视性标志。它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颜色商标也能够申请申请注册。2.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即商标能够将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与另一种商品或服务项目区别开来。这是商标获得保护的基本条件。商标法上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大体上等同于著作权法上对作品的原创性要求和专利法上对发明创造的新颖性要求。3.商标不能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无论申请注册商标还是未申请注册商标,都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此外,我国商标法规定,包含下列内容的商标不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可是,假如这类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识别功能具有了显著性特征,则能够作为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它包含:(1)仅仅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构成的标志;(2)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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