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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基本制度,注册商标基础知识汇集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基本制度,注册商标基础知识汇集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基本制度,注册商标基础知识汇集,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基本制度,注册商标基础知识汇集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基本制度,注册商标基础知识汇集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基本制度,注册商标基础知识汇集

注册商标基本制度

(一)概况注册商标制度,是指商标权利的获得以申请注册为条件,包含强制申请注册制度和自愿申请注册制度。强制申请注册制度,即商标的使用和权利的获得必须以注册商标为前提,即仅有申请注册商标方可使用并获得保护。我国在现行商标法实施以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实行的就是强制申请注册制度。自愿申请注册制度,是指使用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注册申请。假如使用人认为不必须进行注册商标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能够不申请申请注册。我国现行商标法中,除了少数涉及人体健康的商品外,均实行自愿申请注册制度。可是,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具有排他的权利,因而无权禁止别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于同类商品上。因此,商标使用人有权进行申请注册,亦有权以放弃排他权为代价而选择不进行申请注册。无论适用哪种制度,商标使用人均能够就自己使用的商标向商标主管机关进行登记,获得商标排他专用权。(二)我国的注册商标制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目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是受理注册商标、商标转让、商标续展等相关业务的唯一机构。在1991年以前,国内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必须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转,这种方式被称为“注册商标核转制”,一直沿用了近40年。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最后报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1993年以后,注册商标由原来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制改成自行申请或者代理制,商标注册申请事项能够交由代理机构来完成。在1998年以前,绝大部分商标代理机构都是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因此要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到北京的国家商标局去办理有关手续。自从1993年以来注册商标工作全面由原来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制改成代理制,地方各级工商局的商标管理部门现在也是把商标注册申请事项拿给代理机构来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取得商标专用权的,能够自行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受理大厅申请申请注册,或是委托信得过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制的开放和推广,有力地促进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截至2019年7月,我国商标累计申请注册申请量达3653.9万件,累计注册商标量为1833.5万件。注册商标年申请量从1980年的2.6万件增加到现现在的3653.9万件,增长了1500倍”。

注册商标基础知识汇集

了解注册商标基础知识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至关重要,下面企业易就整理一部分商标基础知识汇总,希望能对申请人有所协助。

1.什么叫商标?

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等构成的,用于商品和服务,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

2.在中国,商标分哪几类?

(1)根据商标的构图形式来分类,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图形与文字组合商标。

(2)根据商标的用途和作用于分类,可区划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3)根据商标拥有者、使用者的不同来分类,可区划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4)根据商标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动机来分类,可区划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证明商标。

(5)根据商标的载体分类,可分为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

3.什么东西可申请注册商标?

答: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每种申请注册方式的价格都一样,审查时间、流程也都一样。

4.商标保护期限是多长?

答: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

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申请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5.什么东西不可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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