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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最惠国待遇,注册商标的最新政策、周期及基本流程(办理商标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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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最惠国待遇,注册商标的最新政策、周期及基本流程(办理商标的流程)

注册商标的最惠国待遇

TRIPS协定第四条包含了最惠国待遇的规定,(TRIPS协定第四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一成员给予的属下列情况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免除此义务:(a)自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于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所派生;......)这是巴黎公约所没有的待遇规定。(一)最惠国待遇概述包含巴黎公约在内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中并没有最惠国待遇这一待遇要求,可是最惠国待遇在WTO以前的GATT贸易法律体制中一直是一项调整货物贸易的最基本原则。(1947年GATT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三条第二款和第四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因此被纳入TRIPS协定,原因是在乌拉圭谈判回合以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将知识产权的优惠和特权赋予其他国家的国民,但并未将这些优惠和特权同样的赋予其他国家的国民。而巴黎公约仅仅要求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巴黎联盟成员并无义务将此种优惠扩展到其他成员国,通过引入最惠国待遇原则,能够使不同国家所给予的知识产权保护待遇取得一致。TRIPS协定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改变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并且使该原则的适用超出了一般的国际贸易范围。(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07.)(二)适用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内容根据TRIPS协定第四条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所涉及的待遇内容为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给予的方式是无条件的给予。但最惠国待遇仍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国际协议有关司法协助或一般法律的施行而非特别针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二是国际协议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但在注册商标方面,成员应当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以相同的待遇,不应存在歧视对待。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条指的是“一成员国给予任何其他1个国家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其特别提到了“任何其他国家”而非“任何其他WTO成员国”,这代表着最惠国原则也适用于那些给予非WTO成员国的国家国民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除此之外,根据TRIPS协定第五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适用于在WIPO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规定的程序。(三)TRIPS协定注册商标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张乃根教授根据杰克逊教授对WTO/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观点,提出包含TRIPS协定下,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涉及3个基本问题,一是适用的规则范围,例如根据TRIPS协定第一条,各国自行决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实践的具体内容;二是适用的内容范围,在TRIPS协定下,应当明确“什么叫利益”;三是适用的对象范围,即怎样明确“成员国民”等。此三项问题都有待澄清或明确。同时,他认为TRIPS协定第四条的四项例外条件的适用,也应是今后实施TRIPS协定的重要问题。在TRIPS协定的实施中已经发生的有关最惠国待遇适用的综合拨款法案,也直接关系注册商标待遇方面,该案涉及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内容范围与对象范围。上诉机构认为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严格履行最惠国待遇,不容许存在哪怕是极少情况的不同国民的差别待遇。

注册商标的最新政策、周期及基本流程

注册商标了解的人并不多,下面企业易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2018年注册商标的最新政策及相关常识。

国家对注册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最新政策:

①法人公司、法人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能够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申请项目不受限制。

②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在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外还必须同时提交其从事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并且该自然人姓名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一致,申请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不得超过工商营业执照上批准的项目,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③以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名义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视同为自然人。

④国家机关、某些行政机构、某民间协会组织等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商标局不受理其注册商标申请。

注册商标申请的时间周期

说明:国家商标局目前正在加速审查多年大量积压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自2014年5.1起注册商标申请的审查周期可能会缩短为1年半左右。目前的申请周期现状如下所示:

1.约需1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2.约需6个月完成形式审查。目前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注册商标申请后先发出《受理通知书》,而后再进行形式审查。因此收到《受理通知书》不代表该注册商标申请一定会被商标局受理,仅有在约6个月左右时间没有收到商标局《注册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才能证明该注册商标申请被商标局正式受理。

3.约需9个月左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按照不同类别和审查进度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按照顺序分发给具体审查员,开始实质审查;

4.约需9个月~12个月年实质审查结束,初步审定核准的预排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时间和公告期号;初步审定驳回的安排打印发给"注册商标申请初步审定驳回通知书"。

5.初步审定核准的商标在实质审查结束后约3个月在《商标公告》上刊发《注册商标申请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3个月。

6.初步审定公告期后3个月,没有任何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若被提异议的则该商标自动进入异议程序),在《商标公告》上刊发《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公告》,公告次日起,注册商标成功。

7.申请注册公告后约1~2月颁发《注册商标证》。

注册商标申请的简易流程示意图

申请注册前准备→商标调查→申请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件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申请注册公告→发注册商标证

书件审查→不予受理

实质审查→驳回

初审公告→异议

受理通知书的作用

可能有人说,其他代理的商标能够保证拿到受理通知书,甚至有的还会宣称受理通知书就相当于有了商标专用权。事实上这都是错误的,由于商标局为了解决书件审查周期过长的问题,早在2008年时就已将商标受理通知书的发文时间前置到商标书件审查以前了,假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规范的,即使已经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也同样会被商标局不予受理,一般情况下仅有在商标局收文日期后六个月仍没有被商标局不予受理的,才标明该商标真正被商标局受理了。除此之外商标局为了防止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被别人不当利用,早在2006年起就开始在受理通知书下方加注: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已收到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不标明所申请的商标已获核准申请注册。

因此,商标受理通知书真实的法律意义只是标明该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收到,所递交的注册商标申请费也已被商标局收取,申请人在该申请时间点上所具有的排他申请权。从某种角度上说,任何人拿1个明知不可能申请注册的文字或者图形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注册申请并交纳相关申请费用的话,都能够保证拿到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

TM标识的概念

许多申请人会被告知,拿到注册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就能够在商标上使用"TM"标识,认为TM标明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的商标。

事实上这是缺乏商标基本常识的错误概念。"TM"最早被应用在仅通过使用就能够获得商标保护的英美法系国家里,"TM"是英文"TradeMark"(中文含义:商业标记,商标)的缩写。"TM"的作用只是告诉公众,它所标注的图形或文字是这个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是名称也不是其他,因此,"TM"标识在中国使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任何未申请注册的商标、申请中的商标甚至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都能够使用这个标识。由于在未申请注册商标上使用"TM"时,它能够告诉你的竞争对手这个商标未经申请注册,从而泄露商业机密;而擅自使用申请注册标记又属于商标法规定的假冒申请注册商标行为。因此,通常情况下人们大多在向商标局递交注册商标申请并受理后才开始使用"TM",起到公示作用。

此外,由于我国申请注册商标的周期冗长,许多企业的产品要等待注册商标成功后再进入市场,早已错过起码的商机。因此,许多市场主管部门针对具体情况,降低标准,要求商品经营者起码持有能证明已向商标局递交注册商标申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商品上标注"TM"的,才能进入市场。关于"TM"的错误概念正在在这种情况下被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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