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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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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

所谓共有商标权,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取得的商标权。尽管知识产权的共有在中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规定,但共有商标权却是第一次被规定在《商标法》中。

注册商标共有商标权有什么特征

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申请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假如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另1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1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假如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1个共有商标权。

必须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假如仅有1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由于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怎样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能够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由于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同样也存在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对此新《商标法》第5条已有明确规定。

继受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含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能够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月兔”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由乙与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标权。

2、继续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续、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能够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续人为多数人时,该多数继续人能够依继续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该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申请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续人丙、丁继续。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续人继续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申请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续人丙、丁继续。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应当包含商标权。因此,当1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时,能够形成商标权共有。当1个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是某商标的共有人时,则合并后的企业能够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当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1个新的企业,其中一企业在合并前是某商标的共有人,则因合并新设立的企业能够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

商标权共有的性质

注册商标所得的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法律适用上,准共有除适用非凡法的规定外,还要适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商标权的共有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对此立法和实践都必须予以回答。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使用商标,原则上能够全面地、自由地行使用其客体商标,共有人虽能够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申请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申请申请注册商标

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若不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则不能获得申请注册;假如获得了申请注册,那么,若侵害到别人在先权利的,则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而若没有侵害到在先权利,商标局能够依据职权而撤销申请注册。

商标对于1个品牌公司而言有多重要想必这是人人都晓得的吧,商标是工商企业为区别其所经营的某种商品的质量、规格和特点而创设的标志。一般是用文字、图形或记号标明于商品、商品包装、招牌、广告的上面,俗称“牌子”。考古发现证实,早在两千多年前,我国就有工匠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刻写姓名或其他记号。可是商标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大家都晓得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商标应当符合的要件之一就是商标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商标的构成要件,是指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具备的法定构成要素及特性。

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在中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容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中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别人提供的商品与服务区别开来。欠缺显著性特征的标志能够使用,但不能申请注册。(最重要的要件);

3、不得侵犯别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已申请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得侵犯别人的其他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如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特殊标志专用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专用权等。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可是,已经善意取得申请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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