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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

  
很多企业对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希望大家能对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

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近些年,注册商标被人们逐渐重视起来,同时也认识到了‌‌注册商标的重要性,那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有什么?商标权到底最终给企业或个人带来的影响有什么?假如商标不申请注册有什么后果?这些问题对大家而言也是比较诱惑的,那接下来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就这些问题,详细的给大家做个讲解,企业易知识产权公司有着14年的服务经验,为您的商标保驾护航。

注册商标的功能与作用:

1.市场中的通行证

2.商战中的旗帜

3.资产中的重头戏

4.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

5.企业信誉的载体

6.员工的勋章

7.企业融资的中转站

8.品牌纠纷中的盾牌

注册商标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能够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相反,若被别人抢先申请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自己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被告。

注册商标申请首选北京企业易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易注册商标官方网站http://www.qyyi.cn企业易24小时咨询热线02180344956企业易作为知识产权领军人物,有着14年的专业经验,专业团队为您保驾护航。企业易支持多平台服务,包含商标服务平台、专利服务平台、版权服务平台、国际服务平台、商标超市平台、专利超市平台、知识产权管理软件、知识产权评估服务平台等等服务,为您提供一站式方便的服务。

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问题

所谓共有商标权,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取得的商标权。尽管知识产权的共有在中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规定,但共有商标权却是第一次被规定在《商标法》中。

注册商标共有商标权有什么特征

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申请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假如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另1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1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假如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1个共有商标权。

必须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假如仅有1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由于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注册商标的共有商标权怎样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能够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由于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同样也存在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对此新《商标法》第5条已有明确规定。

继受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含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能够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月兔”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由乙与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标权。

2、继续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续、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能够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续人为多数人时,该多数继续人能够依继续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该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申请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续人丙、丁继续。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续人继续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申请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续人丙、丁继续。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应当包含商标权。因此,当1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时,能够形成商标权共有。当1个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是某商标的共有人时,则合并后的企业能够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当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1个新的企业,其中一企业在合并前是某商标的共有人,则因合并新设立的企业能够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

商标权共有的性质

注册商标所得的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法律适用上,准共有除适用非凡法的规定外,还要适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商标权的共有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对此立法和实践都必须予以回答。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使用商标,原则上能够全面地、自由地行使用其客体商标,共有人虽能够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申请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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