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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中国注册商标制度的构建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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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中国注册商标制度的构建沿革

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

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中国是尼斯联盟成员国,采用《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现行尼斯分类将商品和服务分成45个大类,其中商品为1~34类,服务为35~45类。尼斯分类每一年修订一次,《区分表》随之予以调整。申请人应当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能够申报标准名称,也能够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下面就由企业易小编为您详细解读中国注册商标申报的常见问题。分类申报原则1.申请人在申报《区分表》上没有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时,应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申报类别。例如,坚果壳制工艺品。根据类别标题,“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鲸骨或珍珠母”属于第20类,【注释】中说明第20类“主要包含家具以及部件,由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以及这些资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成的某些制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为第20类的标准名称。比照上述内容,“坚果壳制工艺品”应申报在第20类。又如,基因筛查服务。根据类别标题,“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属于第42类,【注释】中说明第42类尤其包含“为医务目的所做的科学研究服务”;“医疗服务”属于第44类,【注释】中说明第44类尤其包含“与治疗病人(例如X光检查和取血样)有关的医学分析”。基因筛查能够广泛用于科学研究和医学治疗,因此“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应申报在第42类,“基因筛查(为医疗目的)”应申报在第44类。2.根据类别标题、【注释】,比照标准名称仍无法分类的,按照分类原则申报。2.1商品为制成品,原则上按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2.2商品为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应依据主要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2.3.商品为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资料进行分类。2.4.商品按其组成的原资料分类时,假如是由几种不同原资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资料进行分类。2.5.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2.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3.服务分类原则比照《区分表》所列标准名称,依据服务所属的行业,并结合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网络)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4.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基本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首先考虑使用《区分表》中已列出的标准名称。在申报时,应填写具体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即《区分表》中六位代码以前的具体名称,不可填写类别号、类别标题、类别注释、类似群号、类似群名称、项目编号。申请人也可选择商标局公布的《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请人在使用《区分表》中的标准名称以及《区分表》以外可接受名称时,应当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版本进行申报,不得申报提交申请时已经失效或尚未生效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5.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常见问题我局依据《区分表》分类体系及分类原则,在总结注册商标申请受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整理出若干示例进行解释说明,供申请人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时予以参考。以下示例并不能涵盖所有申报情形。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申请人应着重把握规律,考虑自身具体情况,认真申报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6.商品和服务项目名称申报不规范示例6.1.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不属于申报类别。6.2.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6.3.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为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尼斯分类和《区分表》已删除并不再接受或已移至别类的项目名称。6.4.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商品或服务项目。6.5.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含混不清,指代不明,或是过于宽泛,不足以明确其所属类别,易产生误认。6.6.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中含有“赌”、“赌博”、“占卜”、“算命”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词语。尼斯分类和《区分表》每一年都会修订调整,本指南中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和名称可能会发生转变。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依据提交申请时施行的版本进行申报。商标局将根据注册商标申请受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申报指南内容进行改进,以满足广大申请人的实际必须和注册商标申请工作的发展要求。以上就是企业易小编整理的关于“中国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项目申报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协助,更多注册商标问题,欢迎咨询广州企业易网

中国注册商标制度的构建沿革

中国在加入WTO,履行TRIPS协定义务以前,已经在国内法中确立了注册商标基本制度,除此之外还积极参加注册商标国际协调领域的各项公约,接受了国际注册商标制度,可是其所构建的注册商标制度与TRIPS协定义务要求尚有差距,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对注册商标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以求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中国注册商标制度的构建沿革在新中国建立前,现代注册商标制度在中国已经得到采用,其肇始于晚清阶段对保护外国商标的申请注册保护。1902年9月5日,清政府与英国订立《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约中就有关于商标(TRADEMARK)的条款,当时将商标翻译成“贸易牌号”。第七款规定: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商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申请注册局所一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到局输纳秉公规费,即将贸易牌号呈明申请注册,不得借给别人使用,致生假冒等弊。1903年10月8日,清政府与美国订立《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条约对商标问题作出了规定,使用了“商标”这一新的译法,这是中国的法律文件中首次出现“商标”一词。第九款规定:无论何国人民,美国容许其在美国境内保护独用合例商标,如该国与美国立约,亦允照保护美国人民之商标。中国今欲中国人民在美国境内得获保护商标之利益,是以允在中国境内美国人民行铺及公司有合例商标,实在美国已申请注册,或在中国已行用,或申请注册后即欲在中国行用者,中国政府准其独用,实力保护。凡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之申请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查察后,经美国官员缴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国政府允由中国该管官员出示,禁止中国通国人民犯用或冒用或射用,或故意行销冒仿商标之货物。所出禁示,应作为律例。参见安青虎.品牌与商标[EB/OL]1904年清朝颁布《注册商标试办章程》,该章程采纳了西方国家的注册商标制度。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先后于1922年、1930年颁布过《商标法》。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7月由当时的政务院颁布了《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和《注册商标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全国统一的注册商标制度,并实行自愿申请注册的原则,保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1963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商标管理条例》,同时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相应的实施条例,采取强制申请注册原则。可是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申请注册商标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按照该条例规定,凡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必须往册,使用未经申请注册的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该条例是当时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过分强调注册商标的质量监督作用,忽视了商标权的保护作用,且对商标争议程序和评定程序以及违反商标条例的处罚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上,这一条例没有起到商标法律保护的作用。张平.知识产权详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67.)自改革开放以来,《商标法》作为中国第一部由最高立法机关正式通过的单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商标法1982年8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1983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继承了以前注册商标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内容上主要涵盖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和核准、申请注册商标的续展、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方面。该法为中国注册商标构筑了1个比较科学的框架基础,确立了保护商标专用权原则,商标确权的申请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及注册商标自愿原则。该法所设计的商标评审制度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执法体制成为中国国内注册商标制度的基本运行制度。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1988年国务院批准第一次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商标法》第一次修正案,主要增加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同年7月国务院批准第二次修订《商标法实施细则》,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新的《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对严重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刑罚。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注册商标所涉及的一些问题。(相关条款包含《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其规定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别人的申请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别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别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别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明。”关于包含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一般认为是被补充和补充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知识产权的兜底保护。参见李扬.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J].法律科学,2006,(5):42.)总结起来,新中国的注册商标制度历经了自愿申请注册———强制申请注册———自愿申请注册的发展过程,形成了目前比较完善的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并且这一成就是在一段不太长的阶段内取得的,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和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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