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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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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与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4、坚决与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现在中国多数的普通公民根本就不具备保护知识产权的这样一种意识,还是由于多数人都没有能够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假如在中国知识产权能够被这样随意的践踏和不重视的话,社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会逐步的欠缺创造力。因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什么?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既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仅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新技术企业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别人的专利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别人的商标、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别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5、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是什么?

(一)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主动性。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保护权利人在科技和文化领域的智力成果。仅有对权利人的智力成果以及合法权利给予及时全面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主动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保护知识产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决定了企业仅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意识到时技术、品牌、商业秘密等无形财产的巨大作用,而怎样让这些无形资产逐步增值,有赖于对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

(三)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

我国已于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国内外自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假如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我国就不能参与世界贸易活动。

可见,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主要一方面要依靠我国公检法机关,对侵害知识产权的这种不法行为作斗争,另一方面,企业要注意对内部不断的完善创新机制,加强对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管理。其实作为普通劳动者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也必须要注意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国家也应该通过各种平台积极的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与发展

我国古代科技、文化成果璀璨,可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形成却比较晚。总体而言,在封建时代,仅有零星知识产权制度的火花出现,并未形成真正的知识产权制度。就专利制度而言,早在两千多年以前,西周厉王时代就有“谋欲专利之事”;《国语》有“匹夫专利,尤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的记载。1859年,太平天国阶段的领导者提出了设立专利制度的建议。但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应为清“戊戌变法”中光绪皇帝颁布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后来这部章程尽管被废除,可是“惟专利制度仍在各省扎根”。而发展到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雏形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该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请原则”、“权利转让”、“法律责任”等重要理念。〔1〕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以以及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专利法体系,也成为现行国民党政府专利法框架的基础。而商标雏形在中国形成的也比较早,早在北宋阶段,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鸦片战争后,对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则始于对外国商标的保护,当时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在对外通商条约中签订了不少保护外国商标的条款,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商标法———《注册商标试办章程》,就是由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的。1923年,北京政府颁布了4条的商标法,同年又颁布37条的实施细则,这是我国第一部付诸实施的商标法。我国古代对版权进行保护的萌芽始于宋朝,宋神宗继位以前,朝廷曾颁布有“禁擅携”的命令。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其后,北洋政府于1915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历史发展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中国的命运一波三折,由于种种原因,1949年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制建设呈现3个历史阶段。第1个阶段是从1949年到1958年社会主义改造阶段。在这一阶段,尚容许一定的私有财产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个人权利之一的知识产权就得以在名义上暂时保存下来。1950年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以及施行细则和《注册商标暂行条例》以及施行细则,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专利权条例鼓励人们从事科技发明,通过商标暂行条例来维持商业秩序。不过,必须说明的是,在当时,这些条例只是“有法制的成分,但多限于行政管理”。在著作权领域,这一阶段我国只在1950年全国第一次出版工作会议的《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出版业应当尊重著作权及出版权,不得有翻版、抄袭、篡改行为”,“稿酬办法应在兼顾著作家、读者及出版社三方面利益的原则下与著作家协商决定”。1953年出版总署又公布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其中指出“一切机关团体不得擅自翻印出版社出版的书籍、图片,以尊重版权”,能够说这一阶段中国只是根据习惯做法承认著作权的存在,但并没有将著作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加以保护。第2个阶段是从1958年至1979年。1958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私营企业大部分不再存在,在这一阶段,除了个人所必需的一些基本生活资料外,其他所有财产均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被视为私有财产的知识产权自然也就不复存在了。1963年政府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代替了《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彻底废弃了专利权;同年还颁布了新的《商标管理条例》,但该条例已完全变成中国计划经济管理的一种手段,它强调实行商标全面申请注册,全面管理,没有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律不准使用,在该条例中没有提到商标权的保护;在版权领域,1958年以后,政策要求知识分子走与工农兵相结合的道路,开始把大批作家转为国家干部。他们写作文学作品被视为是为国家工作,而国家发给他们薪水,此时版权更是荡然无存了,上述状况一直持续到1979年。〔1〕第3个阶段是从1979年至今。我国开始着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并且在改革开放的30年间,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以及细则、条例等配套法规,主要有:(1)《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3)《商标法》、《商标法细则》以及国家工商局公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和管理办法》;(4)《民法通则》民事权利一章,知识产权一节;(5)《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随着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也逐渐开始加入一系列国际条约。包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泥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除此之外,还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公约。此外,随着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严格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先后对著作法、商标法、专利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并且制定了新的法律条例。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得到了进1步完善,并全面达到了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要求,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趋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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