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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设计人是否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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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设计人是否享有署名权,职务发明风险防范措施

职务发明的设计人是否享有署名权

宣讲要点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设计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署名。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无论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谁享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署名权。这种权利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应当注意的是,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一定享有的权利。尤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因此,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的保护更为重要。在中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能够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不具备署名权的人署名。假如申请人将不是发明人、设计人的人列为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将真正的发明人、设计人漏列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能够要求申请人以请求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改正。假如不能达成协议,真正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能够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典型案例焦某是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技术工作人员。2012年年初,公司安排焦某所在的部门研发一种羟基磷灰石的制备方法。在接到任务后,焦某等人立即着手利用公司的设备以及主要资料开展该开发研制工作。经过近半年的研究、试验,焦某等人终于掌握了一种制备羟基磷灰石的方法。焦某尽管不是这个工作组的组长,但焦某为此工作付出许多,并且这种方法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焦某提出来的,为此,焦某还受到部门经理的表扬。制作方法在试验成热后被递交到公司领导的手里,他们决定为此种方法中请专利,并希望能在递交专利的专利文件设计人名单中写上正在念大学的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儿子小吕的名字。焦某认为自己为这种方法的研发付出那么多的心血,却要将1个从没有参加过任何研究的人写成是设计人,这对焦某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因此焦某直接找董事长表明了自己的态度。但令焦某意想不到的是,在这项专利中请被批准后,焦某发现专利说明书中的设计人名单里面居然没有焦某的名字,而销售部经理儿子的名字却赫然在列。焦某非常不理解,难道一项发明的设计人是能够随便写的吗?专家评析本案中,焦某当然享有在专利说明书中署名的权利,也有拒绝非发明人或设计人署名的权利。焦某能想到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是对的,但法律是要讲证据的,焦某若能拿证据证明在开发这种制备方法时,小吕根本就没有参与过任何工作,如开发时小吕一直在其学校上学,并且也没有对开发工作提过任何建议,那么焦某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让他的名字从专利文件中被删去。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里所讲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就焦某的情况而言,焦某应被认定为是设计人之一,因而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设计人的权利。这就说明,焦某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而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署名权的另一作用就是能够排除那些非发明人和非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上署名,因此焦某有权拒绝小吕在专利文件上署名。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风险防范措施

目前我国企业缺乏职务发明人的有效激励机制。尽管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收入的分配权利,但因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在实施中企事业单位往往强调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缺乏对职务发明人应有的激励机制。就职务发明风险防范而言,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强化职务成果权利人的自我保护。职务成果的自我保护是职务成果权利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应当进1步增强法律意识,丰富保护知识产权等权益的基本知识,加强职务成果权利人在内的维权能力。二是充分运用现有法律制度保护本单位职务成果。企业应当充分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本单位职务成果。在侵权发生前,注意选择法律保护,把职务成果的保护同现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保护结合起来。例如对职务科技成果的保护,单位在申请职务发明创造时,能够保留一部分作为技术秘密,这样一来,职务科技成果就可能既受专利法保护,又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当订立合同许可或转让时,还受到合同法保护。当发生职务成果侵权时,权利人一经发现,应当积极主动地依法采取各种措施制止侵权的发生或继续,如申请禁止令、发律师函,向行政执法部门检举等,直至诉讼,挽回经济损失,保障自身权益。三是通过订立人事、劳动合同,预防和避免一些职务成果纠纷的发生。企业和员工间能够在订立人事、劳动合同中,补充、完善一些职务成果归属的条款,事前明确双方在职务成果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尽可能地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四是通过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职务成果的防卫性保护。防卫性保护是指权利人采取一切合法有效的措施,将单位职务成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以预防别人发生侵权行为。例如,实行单位职务成果高级别、统一管理规范;所有科研从立项开始备案、跟踪建档制度;建立健全保密制度,特别是单位商业秘密,权利人无论从主题、计划的提出到实施研究等一系列过程,再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形成,都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单位商业秘密的安全;建立健全职务成果所有有关合同订立审查、监督履行、终止备案制度,等等。五是激励创造、保障权益,健全奖惩机制,建立职务成果的保护秩序。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结合单位性质,根据科研成果的具体情况,加大奖励力度,具体、明确和细化成果完成人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制定各类职务成果的奖惩制度。通过制度明确成果完成人的各项权利,通过制度激励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制度追究违章、侵权者的责任,建立1个良好的职务成果保护秩序。六是强化职务成果的开发和利用,促进职务成果的良性循环。研发、管理和保护职务成果的全部意义在于发挥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成果的束之高阁或得不到充分发挥,不仅是对人才、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并且因成果的投入得不到回报而失去下1步的动力和活力。同时,开发、利用职务成果,既能够发挥它的社会和经济价值,促进社会科学技术、文化的发展,还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用于成果完成人的奖励、研究的再投入和职务成果的进1步开发,促进职务成果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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