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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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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的概念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世纪上半叶以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历经“单方保护—双边条约——多边公约”的发展历程,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保护范围不断扩大、保护标准不断提高、保护措施也不断完善。1852年3月28日,法国颁布法令:不论作品的出版地与作者的国籍,将版权保护扩大至一切作品。这标志着一国单边立法保护形式的诞生。可是,由于单边保护形式可能导致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容易引起国内相关利益者的反对,因而并未获得大范围推广。19世纪中叶开始,许多国家开始签订知识产权双边保护协定,遵照信守原则,相互给予对方国民的智力成果以知识产权保护。双边协定遵循了互惠原则定程度上实现了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对称,因而被广泛采用。可是,双边协定缺乏1个基本框架,其内容必须双方就具体问题共同拟定,谈判过程十分繁琐,也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仲裁机构。随着国家之间贸易规模的扩大,其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的签订实现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由双边协定向多边协定的转变,标志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正式形成。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随之生效。该协议将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引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大大加速了知识产权问题与国际贸易问题的一体化进程。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了“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的专门委员会,着手探索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艺术等特殊财产的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基本原则的概念

法律原则是指导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准则。所谓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了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法律制度价值目标的基本规则和最高准则,是构建和指导各项具体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基本依据和原则基础。关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内容,包含有的学者认为包含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共同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几项;有学者认为包含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公平正义原则等几项;还有学者认为包含国民待遇原则、最少标准原则、独立性原则(产权)、独立保护原则(著作权)、强制实施专利发明原则(专利权)、优先权原则(工业产权)等几项。小编认为,法律原则具有普适性和高层次性,是构建该项法律制度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准则,是存在于该项法律制度之中且本身能够直接适用的原则。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规定在国际公约之中,具有直接的、普遍的适用性,即其不应是某一专门制度所特有,而应具备整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普遍适用性。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TRIPs协议为主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最少保护标准原则、公共利益原则等基本原则,相关公约也规定了若干具体原则要求各个公约国必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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