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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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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地位,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即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在中国现行立法上,知识产权法不是1个单独的部门法,它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等一样,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在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自己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是1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还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法的部门区划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调整方法。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取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主要体现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其主体地位、客体和内容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根本特征。民法中的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已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纳入民法范畴,智慧成果也历来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尽管知识产权法中带有一些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规范和管理的制度,但从总体和根本上来看,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知识产权法亦属于私法范畴。知识产权法经过数百年的演进,其发展轨迹业已具有相对独立的规律。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与传统民法已有相当大的区别,且自成一体。特别是随着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不仅受本国科技发展、文化传统和市场繁荣程度的影响,并且越来越受到地区联盟、国际条约的协调和影响。故学界普遍认可,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知识产权法学都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我国又一次启动民法典编撰工作,至于知识产权法是纳入民法典还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继续存在,则是立法技术与习惯方面的问题,对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的影响并不大。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位置,学者们有很大争议。有的人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属于民法的范畴,有的人认为应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也有人认为它是1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于它是1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其中有民法性的规范,也有行政法的规范和刑法规范。我们认为,知识产权法规中绝大多数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智力成果的归属和流转的关系,而在少数重要场合的规定不能适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如版权合同就有许多自身实质的特点而不宜纳入合同法,尤其是在有民法典的国家,在知识产权编中或知识产权法典中都明确地进行了特别规定。知识产权的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离开了民事权利体系,知识产权就会面目全非、无法存在。因此,它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至于是属于经济法抑或民法的争论,在最高人民法院确立大民事格局后,这种争论亦无多大意义。知识产权法律中的一些行政法规范和刑法规范因所占比重很小,不足以影响它的性质。知识产权法虽属于民法的范畴,但由于它是民法对智力成果权利化后进行的调整,是一种较新的规范,因此,有个别的传统的民法原理不能运用到知识产权上,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中较为特别的部分,可作为单独学科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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