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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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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管理

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人类的思想,尤其是创新的思想是社会生活中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但人类对此价值的认识却很晚,直到1471年意大利才设计出专利制度来保护知识财产。可见,人们对知识财产的保护有1个逐步认识的过程,有1个从不重视到越来越重视的过程,有1个从初步、片面的认识到成熟、全面的认识的过程。知识产权概念的发展也有这么1个过程。17世纪以前,不论是中国还是外国均无知识产权的概念。17世纪中叶,才有一些欧洲学者将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但有些国家将智力成果称为“无形产权”。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智力成果概括为知识产权,这样使知识产权一词在世界上得到公认。我国使用的知识产权一词是从英文in-tellectualproperty翻译过来的。我国台湾地区则翻译为“智慧财产权”,香港地区翻译为“智力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和经济活动中的秘密、信誉、标记等依法享有的别人不得随意享用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法教程》认为,知识产权是同情报有关的财产,这种情报能够同时包含在全世界任何地方无限数量复制件的有形物体中。这种财产并不是指这些复制件,而是指这些复制件中所包含的情报。而多数国际条约并未给知识产权下定义,只是列举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和权利的种类。从其列举情况看,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的规定,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含以下内容:1.有关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有关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制品及广播节目的权利,即邻接权。3.有关人类一切创造性活动领域的发明权利,即专利发明权、实用新型和技术秘密所享有的权利。4.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即发现权。5.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即外观设计专利。6.有关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即商标权、商号权等。7.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即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包含: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狭义的知识产权或曰传统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含: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著作权包含版权和邻接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4条至第9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包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权等。这些规定大部分属于狭义知识产权范围,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会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在民法中是与物权、债权、人身权并列的权利,其权利人对知识产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知识产权的管理

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中迅猛发展,中国已成为世人瞩目、独具魅力的新兴大市场。怎样在利用外资中管理好知识产权、发挥其功效、为我们所用,是1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现实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1)国有知识产权资产的流失。在引进外资过程中,中方合营者往往仅看到外方的先进技术、著名品牌,却不懂得自己手中掌握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轻而易举地以低价转让给外方,从而丧失原有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例如,上海家化联合公司(前身为上海家用化学厂)1991年与外商合资企业生产化妆品,基于眼前利益,未行评估作价就将该公司的著名商标“美加净”和“露美”划归为合资企业独家占有30年,协议还规定30年后,假如中方要收回这两个商标,至少要交1000万美元“赎金”。随后原有3亿元销售额的“美加净”品牌的产品,3年后降到6000万元。经中方努力,1993年7月,“美加净”和“露美”商标被上海家化联合公司收回,但条件是每一年要向合资企业支付150万元的补偿费,直到合资企业期满为止。因此,由于对知识产权的无知而以低价出售名牌商标、商誉等知识产权,将可能造成比有形资产的可见流失更严重的资产无形流失。现在仍有不少国有企业在谈判和签订类似的合同,有些合同还容许外方将中方更先进的技术(有些是技术秘密、有些是专利)搁置或“封存”,以利于外方技术提高身价,从而达到合资企业标准,享受国内有关的优惠措施。这种局面不改变,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将难以展开,而引进外资,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目标也会走上歧路。(2)知识产权的控制。在引进外资、合营的过程中,激烈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但问题是在这过程中外国企业逐渐掌握了对我国某些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品牌的控制。外国公司的投资动机主要来自市场因素,以垄断和控制某一行业为战略目标,因此,外国公司在合资过程中往往会牢牢控制技术,并且选择一些在中国具有一定实力、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作为合作伙伴。合资以后,外方通过控股、决策,整体使用跨国公司本部的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的技术,大大削弱了我国自主进行技术开发的能力,违背我国“以市场换技术”的初衷,形成对国外技术的依赖。例如,蜂窝式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制造业在中国的主要生产厂家有8家,其中7家是合资企业,一家独资企业,其中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在天津投资约5000万美元独资生产手机,1995年产量为50万部,约占国内总产量的一半,而中国自己的移动通信制造业则毫无市场竞争力。同时,外国企业还借助合资,要求使用它的国际品牌来取代国内的品牌,通过强大的销售技能和宣传广告策略,排挤和打击我国企业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同时又通过国内企业原有的销售渠道,良好的信誉,快速步人国内市场。通过对企业行使产权的控制,攫取超额利润。(3)通过经营手段,无偿占有我国知识产权。外国公司大都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而中方合营者往往不具备这样的优势。合资初期,外国公司一般都会投入大量的广告费、赞助费以提高新技术企业业以及产品的知名度,从而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日后大量盈利的机会,这一过程也是企业创造无形资产的开端。某跨国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与我国沿海一家企业成立合资企业,双方股权各占50%。企业为了争取市场占有率,投入大量的广告和促销费用,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逐渐上升,但公司的经营业绩却连续亏损。到第3年,公司的资本总额已降为初期投资的一半左右,双方的股本金均下降为500万美元。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经营必须,双方要追加投资,而中方则无力筹集资金,于是外方增资500万美元,股权结构变成外方控股三分之二,中方控股三分之一,而该公司自第5年起大量盈利。这里的关键在乎创业之初的广告、促销等市场开拓费用应该从成本开支,还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商誉计价、合资企业的会计账目中,往往将其简单地从企业盈余中扣除,呈现较大的亏损,导致股本金的不断降低。这样外商在增资扩股后,由于广告等形成的企业商誉大部分被外方所享有,中方的股权明显遭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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